肿瘤治疗所致血小板减少症诊断原则 | |
---|---|
诊断原则 | (1)外周血血小板计数<100×109L; |
(2)发病前应有确切的应用某种能引起血小板减少的化疗药物(或肿瘤靶向、免疫等治疗药物),且停药后血小板减少所致症状与体征逐渐减轻或血小板计数恢复正常; | |
(3)排除其他导致血小板减少症的原因,特别是排除所患基础病变和合并症,如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白血病、放射病、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脾功能亢进和骨髓肿瘤细胞浸润等; | |
(4)排除使用能够引起血小板减少的非抗肿瘤(包括化疗、靶向、免疫治疗等) 药物,如磺胶类药物等; | |
(5)排除乙二胺四乙酸抗凝剂所致的假性血小板减少症; | |
(6)患者伴或不伴出血倾向,如皮肤出血点、瘀斑或原因不明的鼻出血等表现,甚至出现严重的器官组织出血; | |
(7)重新使用同样抗肿瘤药物后血小板减少症再次出现。 | |
点击查看相关指南:肿瘤合并肝损伤患者血小板减少症管理中国专家共识(2022版)-指南&解读指南-MedSci.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