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之间,检验结果为何不能互认?
2014-09-15 廖新波 life健康
2010年,原卫生部下发《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各省区市同级医疗机构之间要于2010年底实现医学影像资料互认和常规临床检验项目结果互认。这项改革对于有效利用卫生资源,提高诊疗水平,规范诊疗行为,改进医疗服务,促进合理检查和合理诊疗,降低患者就诊费用具有重要意义。 但为什么仅局限于同级医疗机构呢?这也许是因为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的质量水平存在
2010年,原卫生部下发《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各省区市同级医疗机构之间要于2010年底实现医学影像资料互认和常规临床检验项目结果互认。这项改革对于有效利用卫生资源,提高诊疗水平,规范诊疗行为,改进医疗服务,促进合理检查和合理诊疗,降低患者就诊费用具有重要意义。
但为什么仅局限于同级医疗机构呢?这也许是因为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的质量水平存在差异。其实,在全国范围内,单单就广东而言,医疗卫生发展就极不均衡,同级医疗机构的水平也参差不齐。不过在广东,一些二级医院的某些检验或检查水平却可以媲美上级医院,此时,这些检验或检查是否可以相互认定呢?所以,我认为,我们可以根据本地医疗机构的实际水平制定区域的互认规定,基于检查手段(机器级别水准)的结果互认才是一个科学的方法。原卫生部要求在稳定性好、质量能够监控和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中逐步开展结果互认是一个明智的做法,但是要制定将来发展的目标。
在国外,医学结果基本都是互认的,甚至中国的检查报告都可以作为他们诊断的参考意见。假如患者病情发生变化,医生判断其是否需要重新检验或检查,完全取决于医生的经验与水平,并不与任何经济收益、任何考核指标挂钩,他们根本不需要从重复检查中获得半毛钱利益。当然,这是建立在医生劳动价值得到科学体现的情况下。
所以,“影像资料互认和常规临床检验项目结果互认”将推动我们的医疗改革,于医生,于患者都有利!虽然在行政上,这项制度的实行并不难,但是其所要面临的、要解决的问题还是很多,篱栅也不少。难就难在医学的不确定性和法律的严谨性。因此,必须建立一系列刚性的行政管理办法,并且是既不违反医学常理和法理,还具有法律保障。具体来说,我认为应该马上着手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尽快建立质量控制标准。如今,标准已经有了,如何控制也有了,但是由谁去监管,以保证检验和检查设备的质量呢?目前,几乎所有的临床质量控制中心都没有政府的投入,基本是靠市场运作。二是尽快加强对各地质量控制中心的建设和管理。质量控制中心应该是一个政府主导的部门,在市场不成熟的情况下,政府应当加大其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保证他们的工作能够正常运转。比如建立地区性的信息网络中心,使所有的质量控制指标都在网上运行,并在网上监管,而不是只提口号但不付诸行动,或难以行动。三是发挥市场作用。在政府加强建设临床质量控制中心的同时,扶持和支持区域性的临床检验中心的建设,发展临床检查中心,比如放射诊断中心和B超检查诊断中心。通过政府办的临床质量控制中心和社会办的各种“中心”,这可以从根本上保证其质量,同时减少基层医疗机构重复投入、重复建设,以及由于质量不高所造成的诊断水平低、治疗效果差的状况出现,这也是减少过度检查的一个有效办法。
实现检查检验互认不仅是作为控制医疗费用盲目增长的工具,更是政府控制“军备竞赛”的干预手段!政府的干预力度不仅仅在“禁止”,更重要的是在于支持,支持公立医院的基础建设和医护人员的劳动价值回归。
目前,中国的医改,尤其是公立医院的运行机制改革仍处于探索阶段甚至是犹豫阶段,比如实行药品零加成之前并没有制定很好的政府投入机制、支付制度和监管机制,因此严重地影响了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的推行。现在,我们既要把医和药的利益链切断,但也不能把医生的劳动价值系在检查检验创收上,我们应大力推行循证医学和临床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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