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改新政要灭了注射剂?你想多了!
2017-10-10 程增江 赛柏蓝
此次中办国办的药改新政通知,着力点在于促进创新药物研发而不是消灭存量品种,更不是针对性地去收拾注射剂。
此次中办国办的药改新政通知,着力点在于促进创新药物研发而不是消灭存量品种,更不是针对性地去收拾注射剂。
中办国办关于《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中第十一条“严格药品注射剂审评审”和第二十五条的“开展药品注射剂再评价”被一些媒体解读为是监管部门发起的一场注射剂“生死风暴”,笔者并不以为然。
首先看第十一条的“严格药品注射剂审评审批”。
对这一条,文件中的解释是:严格控制口服制剂改注射制剂,口服制剂能够满足临床需求的,不批准注射制剂上市。严格控制肌肉注射制剂改静脉注射制剂,肌肉注射制剂能够满足临床需求的,不批准静脉注射制剂上市。大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注射用无菌粉针之间互改剂型的申请,无明显临床优势的不予批准。
注射剂之间的互改鼎盛时期是在2005年前后,2007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出台后,CDE对于注射剂之间的互改控制的相当严格,可谓是严防死守。
口服改注射,肌肉注射改静脉注射属于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技术要求很高,这类的改变很少很少。小容量注射剂改大容量注射剂的品种有一些个,但也数量有限。大容量注射剂改小容量注射剂,溶液型注射剂与无菌粉针互改的申报最近几年极少。如此一来,这条政策更多的意义是再次给业界提个醒,对企业的现有申报品种的影响是很个别的。
事实上,一些品种国外是几种剂型都有,针对的是不同的临床需求,这种情况不能算是本条文中的改剂型。
比如治疗癫痫的左乙拉西坦,FDA既批准了片剂,口服溶液,也批准上市了静脉用小水针,还批准上市了氯化钠输液,而且氯化钠输液就有100ml:0.5g,100ml:1.0g和100ml:1.5g三个规格,输液的三个规格应该更方便临床的急救下使用。
这说明对于某些药物,不同的剂型在临床上是必要的,对于FDA批准的共存的不同剂型的仿制不会被简单当成是乱改剂型。
这一条规定绝不是一个新规定,而是再次明确一个政策导向,能口服的不注射,能肌注的不静脉注射。目的是要改变我国长期以来生病就首先打针挂吊瓶的不良用药习惯,保护公众健康。
关于第二十五对已上市药品注射剂进行再评价,文件中说的是“力争用5至10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 5至10年左右时间,达到基本完成,这显然不是一场风暴。
由于口服制剂的一致性评价还在攻坚阶段,企业方和监管方的资源都还集中在口服固体制剂的评价上,注射剂的再评价时间上只能往后错开。
另外吴浈副局长在CFDA的新闻发布会上提到“注射剂开展再评价难度大,难度比普通制剂大得多,所以我们还得研究注射剂如何进行再评价,要有一个方法,所以时间上还要充裕一点”,就是说监管机构认识到注射剂开展再评价的复杂性,因此不会疾风暴雨式的展开,吴局长“设计是五到十年,可能五年,也可能十年。”
文件里用了“注射剂的再评价”取代了之前口服制剂一致性评价的提法,自然更为科学,本质和内涵其实是一样的,特别是对于一些没有原研产品缺少参比制剂的注射剂产品,再评价的提法更为科学。
虽然吴浈副局长说到注射剂的再评价难度比普通制剂大得多,但是注射剂的情况差异比较大。相当一部分注射剂有可对比的原研参比制剂,药品本身又比较稳定,生产工艺比较容易做到稳定,只要做到终端灭菌,注意好包材的相容性,药学上的比对足以能够代表临床效果,达到再评价的目标甚至是比口服固体制剂容易。只要说再评价前三家才有机会的政策不变,相信在注射剂再评价的规则公布后会有不少产品很快进入申报程序。
当然也有一些产品以前属于剂型、规格、处方工艺、包材多方面不科学不合理的,但是只要像口服制剂一样给予“重新来过”的机会,申报也是很快的,毕竟很多产品没有BE的体内评价过程,时间和财力成本都会大大降低。对于一些高端、特殊、复杂注射剂,其再评价的过程可能是痛苦的,很多需要进行BE试验甚至是BE加临床试验。当然这些“高端、特殊、复杂”注射剂数量也不是特别多。
注射剂里面大家最关心的就是中药注射剂。吴浈副局长在新闻发布会上讲:“中药注射剂不仅要评价安全性,还要评价有效性,有效性是药品的根本属性”。虽然中药注射剂的安全性一直遭到质疑,但是总局把中药注射剂再评价的着力点放在“有效性”三个字上无疑是打蛇打在七寸上,这个对中药注射剂的杀伤力比较大,但看药监局的具体的评价方法。
此次中办国办的药改新政通知,着力点在于促进创新药物研发而不是消灭存量品种,更不是针对性地去收拾注射剂。在口服固体制剂一致性评价不断推进的当下,对于注射剂产品按5-10年的时间段去开展再评价无非是进一步保证上市产品的疗效和质量的总目标中的一个环节。
本文作者系同写意论坛发起人 科贝源(北京)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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