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设立卫生系列高级评委会 试点4家医院开展职称自主评审
2017-08-08 佚名 山西省人社部官网
山西大医院、山西省人民医院、山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山西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将为试点,开展职称自主评审。
近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做好2017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出,以山西大医院、山西省人民医院、山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山西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为试点,设立卫生系列高级评委会,开展自主评审。
附全文: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2017年度专业技术职称
评审工作的通知
晋人社厅函〔2017〕876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各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改进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7]60号)精神,现就做好2017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改革,创新评价机制
(一)推动自主评审。从2017年起,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至各高校,由高校自主评审。条件不具备、尚不能开展自主评审的,仍参加省教育厅统一评审。以山西大医院、山西省人民医院、山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山西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为试点,设立卫生系列高级评委会,开展自主评审。有关高校、医院要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做好评委会组建工作,要认真研究制定职称评审标准条件、评审办法,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发布执行。
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管理制度、规定及有关职称政策的要求,在规定的评审范围和评审权限内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结果由评委会公布,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国家实行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首个系列。各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国家指导意见精神和《山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规定的程序、标准条件,认真组织实施。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发挥好牵头作用,积极与教育部门协调沟通,共同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三)完善评审标准条件。各级评委会要认真贯彻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分专业修订完善评审标准条件。评审标准条件的修订,要在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精准把握业绩成果条件,重点考察各类人才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实际贡献。要结合专业特点,科学论证,建立指标更多元、考核更刚性的评审标准,特别是要明确标志性业绩和成果等主要指标和要素。
2017年度,全省不再统一组织计算机应用能力和职称外语考试。评审高级职称仍需保留外语要求的,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并根据行业特点自行组织外语水平鉴定。
(四)健全层级设置。根据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将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系列均设置到正高级。2017年先在农业、经济、会计三个系列开展正高级职称评审试点。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试点方案,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组织实施。
二、把握重点,提高评审质量
(一)科学制定工作计划。各级评委会要认真制定年度评审工作安排意见,明确申报评审的时间安排、标准条件、程序和纪律等要求,科学制定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各系列(专业)评审工作安排意见要按管理权限,报管理部门审核后,至少在申报工作开始前一个月公布。为确保评审结果公示及审核公布工作在年内完成,各系列(专业)评审会议须在11月底前结束。
(二)严格申报推荐程序。实行个人申请、单位民主评议出具鉴定意见、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申报程序。各单位组织申报时要严格实行三次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监督。要重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畅通申报渠道。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搞好服务,积极主动做好人事代理人员的职称申报工作。未办理人事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出具鉴定意见,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相应评委会。
(三)精心组织评审。要创新评审方式,着重对申报人员的业绩能力进行客观评价,切实提高评审质量。要规范执行评委产生程序,主动接受监督。要建立评审会议记录制度,详细记录评审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评审对象、会议议程、执行评委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事项。要积极探索定向评价方式,对长期在基层农村、艰苦边远地区的专业技术人才,评审时单独分组、单独确定通过率。要精心组织专业答辩,严格按照《山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规则》(晋人职字[2006]30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好专业答辩。专业(学科)组答辩成绩分布结构,实行分等次按比例控制。优、中、差三个等次人数比例掌握在3:6:1,答辩淘汰率应不低于10%。
(四)做好评审结果的审核备案和证书发放。各级评委会须在评审会结束、评审结果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将《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备案表》和《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单》(见附件2、3)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部门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公布工作。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省主管部门,须在年底前将中级任职资格人员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工作邮件信箱:sxrstzjczc@126.com)。
各级评委会要做好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打印、发放工作,要在评审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完成证书发放。
(五)加强评委会建设。各级评委会要完善管理制度,制定职称评审有关工作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落实责任制。要加强评委库建设,及时调整、补充评委库成员,提高评委的权威性、公正性和代表性。省直有关部门、省属事业单位新批准组建的中、初级评委会,要严格执行备案制度;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批准组建的中、初级评委会实行年度报告制。
(六)严格把握有关政策。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方可申报相应职称。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规定,公务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我省对口援疆援藏的专业技术人才,援助时间1年以上的,经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于援助期间在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其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可直接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委托国家和外省行业评委会评审通过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不再重新审核公布。
三、落实责任,加强监督管理
(一)严肃纪律、明确责任。各级评委会、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接收审核申报材料,要对申报人员填写的内容、业绩成果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证书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做到责任到人,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层层把关。对执行评委、工作人员不坚持原则,不执行规定,不按程序操作,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等问题,实行责任追究制。实行“双承诺”制,申报人及所在单位要在推荐表和申报表中相应位置,对申报人填报的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签字确认。对于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员,一律取消当年参评或评审通过资格,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今后1-3年申报资格的处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通报批评。
(二)加强监督,严格检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职称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对评委会收审的申报材料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抽查合格方可召开评审会;对表决结果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抽查合格方可公示,履行审核公布程序。对抽查发现问题的要按规定责令整改,并通报批评。对严重违反评审工作程序和有关规定的评委会,将视情况停止其工作、废止评审结果,直至撤销评审权。年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适时组织部分高级评委会进行交叉互查,并对各市职称评审工作进行抽查。
(三)广泛宣传,强化服务。各部门、各单位要广泛宣传我省职称改革的各项政策,积极为广大专业技术人才耐心解释政策,提供优质服务。要加强业务学习和政策研究,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职称评审工作健康有序进行。要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精神,对职称评审需提供材料进行全面清理,凡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的证明原则上予以取消。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主管部门或评委会,在职称制度改革和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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