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院内患者自杀事件!洛阳市中心医院患者坠楼身亡
2023-08-14 Ann.an 梅斯医学综合整理 发表于上海
一个潜在的精神疾病患者,一个绝症的绝望患者,对于医生来说“惹不起,也躲不起”。
近日,有网友称洛阳市中心医院有人跳楼。
8月13日,洛阳市中心医院发布情况通报称,8月12日11时许,医院确发生一起住院患者坠楼死亡事件。事件发生后,医院第一时间报警,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妥善处理相关工作。对于该患者的离世,医院感到无比痛心和惋惜,对患者家属表示深切慰问。
此前,有传言称死者为50岁左右,身穿白大褂,为医院的领导。不少网友因此猜测此事与近期医疗反腐有关,称其是“以命博财”。
对此,洛阳市中心医院澄清坠楼当事人系住院患者,请广大网友体谅死者家属感受,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医院是救死扶伤之地,医护人员尽心竭力救治患者,但面对来势汹汹的病魔,仍有极少数患者选择以极端方式放弃生命。医院的楼顶,也经常写着生命的悲意。
医院患者坠楼事件不在少数
2019年4月22日14时30分,翠屏公安分局西城派出所接到市一医院保卫科电话报警称:一患者从该院內科五楼跳下,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初步调查,患者罗某某(男,43岁)因身患绝症,待其家属离开医院后跳楼轻生;经现场勘验,排除他杀可能,死者家属对死亡原因无异议。
据现场一知情人士透露:跳楼男子在医院5楼空调外机那个架子上,吊了几分钟,然后就下去了。该男子是来医院就诊的病人,昨天才刚入院,查出来是肺癌晚期,所以就采取如此绝望之举。
据1818黄金眼报道,2019年4月8日,浙江一56岁的黄某在东阳市中医院接受锁骨手术过程中出现吵闹、认为手术方式不对、不配合,要求停止手术、正好需要透视,手术医生马上停止手术操作,并告知中途停止手术需告知分管院长和科主任,科主任嘱需与家属沟通后方可停止手术。医生如是到手术室门口找家属沟通,家属不在。此时护士长及多名医生进入手术室,患者吵闹加剧,自行拔除手术器械,挣脱医务人员,离开手术间,进入另一间房间后用头撞破窗户,从7楼跳下身亡。
医院初步判断,该事件是患者谵妄突发造成的——手术室的陌生环境、过程中自我感觉意识到手术不顺利、听到医用榔头敲击等因素让患者非常恐惧,突发精神方面疾病,引起狂躁。尽管医务人员当时作出阻拦、镇静等处理,但最终未能阻止悲剧发生。医院正和家属沟通善后事宜。
一位患者王某,安徽阜南人。因身体不适,到合肥四院求治。医院心一科以“抑郁症、糖尿病、动脉硬化伴板块形成、脑梗塞”收住。住院前,医护人员详细告之家属,患者可能存在消极自杀风险,应24小时不间断陪护,否则患者出现不良后果,由家属承担,与医院无关。对此,家属表示理解、知情,同意,并签字确认。不料,尽管有言在先,可还是告之而不预。患者王某在治疗第28天的时候,趁着陪护人员不在的间隙,从医院食堂楼顶平台,坠楼身亡。
患者在医院坠亡,医院应该赔钱吗?
在医疗界有一条不成文的默契——患者在院内自杀,医院多少都会赔点钱。
但实际上,患者在住院期间自杀、家属据此向医院索赔的诉讼案不少,而医院不一定就得赔钱。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院也属于公共场所,也受此条例规管。来医院就诊的患者,对环境产生信赖,医院理应考虑最极端情况维护患者和工作人员安全。因此,当伤害发生时,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医院类型不同,对其安保义务的要求也有区分。
患者在综合性医院进行治疗,实际上与医院之间形成了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需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考察医疗机构是否按照医疗、护理各18项核心制度履行义务以及是否履行了相关告知义务。自杀属于患者主观意愿,综合性医院无法限制其自由活动或对此类极端事件进行预判。对于精神专科医院,此类医院不但有诊疗的义务,更要负责看护,职能更偏向关注患者的精神状态。不同类型的患者接受不同程度的约束,院方需对患者行动作出必要限制和对极端事件作出预判。
一个潜在的精神疾病患者,一个绝症的绝望患者,对于医生来说“惹不起,也躲不起”。说严重一点,其实无异于一枚定时炸弹,在点燃自己的同时,往往还会拉医护垫背。
但愿这几起事例能引起同仁警惕和注意。许多风平浪静的背后,往往都有波涛汹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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