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设置医疗机构“闯入”公立医院 找准市场是关键
2018-06-21 郝兰兰 健康界
国家卫健委同意公立医院将部分医疗服务委托给第三方医疗机构,如何正确打开合作模式?找准市场定位成为关键。
随着10类独立设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与管理规范相继出炉,其发展前景更加明晰。近日,国家卫健委再为独立设置医疗机构增添“一翼”:允许医疗机构将部分医疗服务委托给第三方医疗机构。
一时间,关于“公立医院可以将医学检验、病理诊断等部分医疗服务‘外包’给独立设置医疗机构”的质疑声不绝于耳。6月21日,在国家卫健委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副局长郭燕红强调,独立设置医疗机构主要面向不具备检验、病理、影像、消毒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提供服务。
郭燕红一句话将独立设置医疗机构的市场定位进行了精准描述。自原国家卫计委批准设立第三方独立医疗机构之后,其与公立医院之间的合作关系便显得尤为微妙。郭燕红强调,独立设置医疗机构的定位一方面体现在精准对接群众多层次且差异化的健康服务需求上,补充和加强医疗资源供给;另一方面体现在建立平台化的服务模式,以实现医疗资源的集约利用和共享。
公立医院与独立设置医疗机构“共享医疗”服务模式终获国家卫健委认可,但双方合作模式如何正确打开?毫无疑问,这个过程还需迈过多道坎。
“共享医疗”与“科室承包”
2016年,原国家卫计委批准设立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等五类独立设置医疗机构;2017年,新增康复医疗中心等五类独立设置医疗机构;2018年,国家卫健委表明态度:医疗机构可以委托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或者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医疗消毒供应等服务。
从获得独立设置医疗机构的“合法”地位,到被允许“走进”公立医院,第三方医疗机构一直承受着“这不就是另一种形式的科室外包”的质疑声。某独立设置医疗机构企业告诉健康界,尽管国家一直在鼓励有需求的公立医院可以将部分医疗服务委托给独立设置医疗机构,但地方相关部门及医院担心惹上“科室外包”的非议,多数持保守与观望态度。
关于科室外包与“共享医疗”的区别,不乏专家论证。科室承包,是将其所持有的医疗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执业资质、医疗场地、医疗设备、设施等),通过合同方式授权承包方使用,承包方聘用医技人员,以该医疗机构(发包方)的名义对外执业,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包方按照约定向医院支付承包费用或管理费用。
由此可见 ,国家打击的是医院将科室承包给非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有业内人士认为,非独立法人承包科室多以追逐利润为第一出发点,借助医院品牌,吸引患者,但医疗质量安全难以保障。根据原国家卫计委规定,独立设置医疗机构为独立法人单位,其成立需要经过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层层审批,且国家已经对此出台了基本标准与管理规范,有能力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但也有业内人士质疑,一旦公立医院将部分医疗服务委托给独立设置医疗机构,如何确保其合作模式的合法合规性?对此,有专家建议,公立医院与第三方医疗机构之间的合作应该签订明确的合同文件,服务内容仅限于医学检验等国家规定服务项目,不可涉及医学诊断等其他范畴。公立医院作为国家固定资产的一部分,在双方合作过程中,如何防止可能出现的资产流失问题,同样需要国家相关部门进行监督。
“大医院”与“小医院”
“医疗机构可以委托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等机构,或者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学检验等服务。”《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中简短的一句话,在业内人士看来,却饱含深意。
“医疗机构”的范围是什么?目前,我国医疗格局是大医院人满为患,而基层时常门可罗雀。以三甲医院为代表的一批具备相应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将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等服务视为保障医院收入的重要部分,普遍缺乏“外包”的动力。但现实情况是,患者在公立医院预约检查流程复杂,等候时间普遍较长。针对有消费能力,且需要能够尽快享受到相关服务的患者,或许可以成为独立设置医疗机构“走进”大型公立医院的突破口。
而在基层医疗机构,其医学检验、影像检查等设备配置普遍不足,但基层普遍缺乏独立购置大型医疗设备的能力。正如国家卫健委所言,独立设置医疗机构在提供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同时,其另一职能是为基层医疗机构提供相应服务。
响应国家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制度方针,多数大型医疗机构帮扶基层的一个手段是建立医联体。对此,国家卫健委要求,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的牵头医院应当符合相应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具备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消毒供应等服务能力。有专家认为,如果能够打通医疗集团内部各个医疗机构之间的联系,独立设置医疗机构或可趁势而上,抢占更为广阔的市场。
除服务主体之外,“共享医疗”模式需要明确的问题还有很多。公立医院将医学检验等服务委托给独立设置医疗机构之后,如何在医院评级中体现其服务内容?对此,国家卫健委在文件中明确规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将该委托协议作为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的登记依据,并在诊疗科目后备注“协议”。
一旦独立设置医疗机构为公立医院提供医学检验等服务,双方合作模式如何界定?例如,患者到A公立医院挂号之后,经过医生诊断,需要到B独立设置医疗机构做医学检验,相关费用如何明确划分?如果医院将某项医疗服务完全委托给独立设置医疗机构,针对急诊患者的医学检验等服务需求,其时效性如何保障?实现以上目标,如果将独立设置医疗机构开设在公立医院内部,如何回应外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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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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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文献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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