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办建议|无小儿外科 医疗机构开展儿童手术小心被告
2018-09-05 樊荣 医师报
一患儿因在一段时间食用某品牌奶粉后查出患有肾结石,遂至某医院泌尿外科就诊。患儿家属通过查核发现该院诊疗科目目录中并无“小儿外科”,遂认为该院没有婴幼儿肾结石救治能力,涉嫌超范围执业。
一患儿因在一段时间食用某品牌奶粉后查出患有肾结石,遂至某医院泌尿外科就诊。患儿家属通过查核发现该院诊疗科目目录中并无“小儿外科”,遂认为该院没有婴幼儿肾结石救治能力,涉嫌超范围执业。
根据依法执业的原则,医疗机构所开展的诊疗活动均必须有相应的诊疗科目登记注册,否则属于超范围执业。在诊疗科目申报上,医疗机构若开展小儿外科诊疗活动,则应至少具备“小儿外科”一级诊疗科目的登记注册。但该文件名词释义与注释中却规定,“小儿外科:医疗机构仅在外科提供部分儿童手术,未独立设立本专业的,不填报本科目。”这便产生了管理规定的矛盾。
医疗机构提供部分儿童手术,未独立设立小儿外科相关专业,便可以不填报小儿外科。相反,医疗机构提供小儿外科相关专业范围内的全部儿童手术,才必须填报小儿外科或其二级诊疗科目。问题在于,医疗机构儿童手术的开展情况与时间直接相关。在任一时间点,医疗机构所开展的均仅为部分儿童手术。即使按照时间段考量,一所医疗机构也很难开展全部儿童手术。而这与诊疗科目登记注册管理的初衷是相悖的,对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管理要求也是不相符的。
因此,建议严格医疗机构“儿科”“小儿外科”及其二级诊疗科目的执业登记注册,强化依法执业建设。不应继续以儿童手术的“部分”或“全部”来作为是否依法执业登记注册的条件,而应将依法执业登记作为医疗机构开展儿童诊疗技术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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