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社厅、省检察院、省发改委等8部门联合出台的《江西省查处挪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明确提出,若社保行政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有骗取或者伙同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不依法履行职责且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等6类行为,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则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于社保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保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情况,办法明确提出,定点医疗机构未按有关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等违规收费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其他行为,均由社保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保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此外,追回的社保基金以及滞纳金须在15个工作日内缴入相应的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核算;罚款应当缴入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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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一下很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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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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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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