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月1日起,广东省各级医院基药“紧箍咒”解除!不再限制使用品规数量和比例!
广东取消基药使用限制,7月1日起执行
6月30日,广东卫计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基本药物制度有关要求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告全省:自2017年7月1日起,广东省不再对各级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下同)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含省增补基本药物)的品规数量和金额比例作具体要求。
各级医疗机构可综合临床需求、药物疗效和价格,从新版的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自行配备使用,并实行零差率销售(中药饮片除外)。
其中,城市公立医院按广东省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统一安排的时间节点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方式和报销政策不变。
12省对基药放开使用,开了口子
给基层医疗机构用药“松绑”的呼声由来已久,实际情况是有些省份已经开了口子。
如江西允许使用30%至40%的非基本药物;重庆允许使用50%放非基药;湖北是20%,以及浙江、山东、陕西等共计12个省对基层医疗机构用药采取部分放开的态度。
允许使用非基药的比例,基本上不超过50%,大多在30%左右徘徊。完全取消限制,广东此前对基层医疗机构要求基药的使用达到60%,此次完全取消限制,是走了一大步。
取消基药使用“紧箍咒”的背景,是顺应了当前分级诊疗对基层医疗机构赋予了更多使命的政策——大病不出县,增加基层首诊比例,以及在所有三甲医院带领下的全国医联体大建设,对打通医联体内部用药目录统一,有着显而易见的必要性。
基药使用限制逐步消失,是个趋势
广东完全取消了基药使用限制,不过就此判断基药制度会全面瓦解,显得有失冷静。必须注意到,广东取消的底气来源于经济实力的依托。医保能兜得住取消限制后,带来非基药使用的增量吗?非基药可是要贵得多!
显然,并不是所有省份都有这样的实力。由此判断,或许经济强省会效仿广东,彻底放开。
不过,在当前分级诊疗、医联体大建设的背景下,基药使用限制的制度,逐步走弱、直至消失,应该是个时间的问题。或许,在当前政策紧缩、企业压力骤增的光景里,这是个好消息。
附: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基本药物制度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委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32号)关于医保药品目录同时适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要求,以及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放管服”工作的总体部署,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分级诊疗,保障药品供应,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医保药品目录适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自2017年7月1日起,我省不再对各级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下同)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含省增补基本药物,以下统称基本药物)的品规数量和金额比例作具体要求。
各级医疗机构可综合临床需求、药物疗效和价格,从新版的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自行配备使用,并实行零差率销售(中药饮片除外,下同)。其中城市公立医院按我省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统一安排的时间节点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方式和报销政策不变。
二、创新基本药物制度新机制
自2017年度起,在我省医改等各类考核评审和资金分配中,将涉及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的强制性考核指标调整为鼓励性考核指标。具体要求在相关考核评审方案中另行通知。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协调医保部门,将基本药物优先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门诊统筹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探索从基本药物目录中遴选治疗重性精神病等重大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首选药物和适宜剂型,供患者自愿选择,免费使用,提高群众的获得感。各地要加快建立健全医联体内处方流动、药品共享、配送、结算和使用的新机制;鼓励各地实行区域一体化药品配送和不同层级医疗机构高血压、糖尿病、肿瘤、重性精神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药品衔接工作,保障偏远、交通不便地区药品供应,促进双向转诊、分级诊疗。
三、加强宣贯和培训工作
各地要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到辖区各级医疗机构,加强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我委将举办专题培训班,确保相关要求得到落实。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问题或建议,请与我委药政处联系反馈。
联系人:林江,联系电话:020-83812576。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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