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权利的演变
2018-09-30 众说 健康界
虽然《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实施不能杜绝极端事件的发生,不过参照国外的医学发展史,法律和制度的完善,还是可以乐观地认为医患关系会向好的方向发展。
《史记》扁鹊仓公列传中曾提出过“六不治”:一是狂妄、骄横、不讲道理、不遵医嘱的人;二是只重视钱财而不重视养生的人;三是对服饰、饮食、药物等过于挑剔、不能适应的人;四是体内气血错乱、脏腑功能严重衰竭的人;五是身体极度赢弱、不能服药或不能承受药力的人;六是只相信鬼神、不信任医学的人。也就是说扁鹊是可以挑患者看病的,上千年的历史中,医生被认为是占强势地位的。现在的公立医院医生可以挑患者吗?
最早的患者权利运动开始于法国大革命时期,这与当时简陋的医疗服务有关。 1793 年法国革命国民大会第一次提出了患者的权利,它明确规定:一张病床上只能睡一个患者,两张病床之间的距离也至少应有 90 厘米。
1914 年发生在美国的医疗官司中法院关注的皆是医疗行为实施中患者是否同意。对于个人自主性,美国最高法院那时已经承认:没有权利比每个人拥有而控制自己身体的权利更加神圣,或者说受到普通法更为仔细的保护。尤其二战期间,德国纳粹医师所实施的未获得任何知情和同意的人体试验,被认定是利用“发展医学科学的名义”对战俘犯下了反人类的罪行。于是, 1947 年的纽伦堡审判通过了名为《纽伦堡法典》的文件,明确提出“人体试验中受试者的自愿同意是绝对必要的”。
1948 年世界医学会制订了《日内瓦宣言》,要求医生“从人体妊娠的时候开始,保持对人类生命最大的尊重”, 1949 年世界医学会第三届全体大会制订的《医学伦理国际守则》,则在《日内瓦宣言》的基础上对医生与病人之间的关系有更明确的界定,而要求“医生须尊重病人,同业及其他专业医务人员的权益,并须将病人资料保密”,“医生在提供可能对病人身心状况有不良影响的治疗时,必须以病人利益为依归”,病人权利的观念从此逐渐发展成为人权谱系中的一个重要项目。
1964 年世界医学会大会通过了《赫尔辛基宣言》,则强调医生所进行的临床试验,应获得受试者自愿给予的知情同意书,这里肯定了知情同意权概念的成立,随后由人体试验的领域进一步扩展到一般医疗的领域,而使病人参与医疗决策过程的权利逐渐获得承认,从而形成了病人权利的现代概念。
1972 年 11 月 17 日,美国医院协会发表了《病人权利宣言》,其明确列举的病人权利共 12 条。法国在 1974 年公布《病人权利宪章》,欧共体医院委员会于 1979 年通过《患者宪章》,世界医学会第三十四届全体大会于 1981 年提出《里斯本病人权利宣言》。 1990 年美国国会立法通过了《患者自我决定法》。
我国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已公布,并于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在预防的十三个条款中,只有一条针对患者要求;在处理和法律责任的条款中,也是大多数针对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和相关机构。虽然该条例的实施不能杜绝极端事件的发生,不过参照国外的医学发展史,法律和制度的完善,还是可以乐观地认为医患关系会向好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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