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最高法明确医疗损害案件裁判标准
2017-12-13 佚名 看医届
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介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难度大、审理周期长、案件调撤率低,其中有关举证责任、鉴定程序、责任构成、责任承担等法律适用中的争点、难点问题多,亟需统一裁判尺度。
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研基础上,起草了《解释》,于2017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3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7年12月13日发布,2017日12月14日起施行。其中几个问题值得关注:
1、对医院及医护的过错认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解释》第十六条规定: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进行认定,可以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
2、医务人员未尽说明、告知义务,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支持患者索赔
《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违反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义务,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其中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内容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抢救生命垂危患者有法律撑腰
《解释》第十八条规定: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见时,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
(一)近亲属不明的;
(二)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
(三)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
(四)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情形,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造成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4、明确多点执业的患者损害担责问题
《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医疗机构邀请本单位以外的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诊疗,因受邀医务人员的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由邀请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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