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勤:医患沟通是一种医疗技术
2014-05-01 郭惊涛 医学界
张勤长期从事外科学临床工作,担任10多年的外科主任,05年曾赴美国留学,结合美国医疗运行的体验,对中国特有的医疗现状有独特的理解,在从事医务管理时,积极参加了原卫生部的多次全国性行业检查活动,对我国医疗体制下医院的运行的有深刻的思考。医患沟通是一种医疗技术曾经有医学鼻祖说过:“语言与药物、手术刀是医生的三件宝。”语言是医患沟通的工具,一直以来,人们呼吁重视医患沟通,但总是不如人意,如何完善医患
张勤长期从事外科学临床工作,担任10多年的外科主任,05年曾赴美国留学,结合美国医疗运行的体验,对中国特有的医疗现状有独特的理解,在从事医务管理时,积极参加了原卫生部的多次全国性行业检查活动,对我国医疗体制下医院的运行的有深刻的思考。
医患沟通是一种医疗技术
曾经有医学鼻祖说过:“语言与药物、手术刀是医生的三件宝。”语言是医患沟通的工具,一直以来,人们呼吁重视医患沟通,但总是不如人意,如何完善医患沟通,达到患、医和社会“三赢”局面呢?张勤表示,医疗界应该充分意识到:医患沟通是一种医疗技术!
根据原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定义,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事实上在临床经常可以看到一个好的沟通,能够更深的了解患者的现状,从而更针对性提出合理的后续治疗;一个好的解释能够增强患者对药物和各种治疗的正面反应,减少负面影响;因此张勤认为医患沟通本身就是一种医疗技术并不未过,因为有专业成分,涉及医疗,因为有沟通技巧,涉及技术,所有称为医疗技术! 一个未能获得良好沟通的患者,往往会看到更多的医疗缺陷,事实上也会对一些常见的医疗行为产生误解,从而引发争议和纠纷。
同时张勤表示,因为沟通不到位而导致严重后果,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目前现行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因此医生想要保障自己的权益、降低职业风险,遵规合法是第一位的,这是医院、医生免责的前提。
据介绍,由于医患在相关信息获取和知晓方面全然没有对称可言,因此,如何让患者能够理解医生的行为,责任在于医方,根据侵权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他表示,沟通的目的是双方理解对方的意思,并达成共识;如何让患方能够完成理解医生的意图,就需要沟通。鉴于医学能力的有限性,医方应着重解释诊疗行为能力的有限性,重点理解患方的医疗需求,并评估之是否能够满足患者的要求,切忌盲目答应,良好的医患沟通是保护医生自己的最好途径。
此外,还应当注意的是医生不回答,往往被患方认为是默认,总认为是医生答应认可。
哪些需要沟通?
据张勤介绍,侵权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
那么哪些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如下情况属于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 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张勤建议,几乎所有的诊疗行为都应当列入病情诊疗告知的范围,而不仅仅是有创手术和治疗等。
他同时强调应该充分尊重患者的选择权。目前病情诊疗告知选择这个过程任何医院都有,但临床往往会忽略替代治疗的提供,生命权和健康权都是侵权法规定的患者权利;因此,应当养成患者的诊疗应当由其做主,手术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侵权法均明确应当告知患者诊疗活动的替代方案。
何谓替代治疗?张勤认为,替代治疗有各种层面的内容,如治疗方法不同,如手术、放疗、化疗和中医治疗。就手术而言,微创手术和常规手术,根治性手术和姑息性手术,很多人难以理解,急性阑尾炎伴穿孔,替代治疗如何选,保守治疗(拒绝手术和抗炎治疗)就是替代治疗,等等。
沟通完了怎么签字?
虽然,法律规定医方只要拿到患者的同意治疗书即可,但张勤认为,在当今医患矛盾难以调和的今天,单纯由患者表示同意,并非上策。
张勤建议,在临床上 医生要求患方书写“选择手术或要求手术”而不能写同意手术(治疗)。
尽管在法律层面,同意也是可以的,但张勤认为,选择或要求是主动的行为,而同意是被动的,如果要选择,医方就必须给予患方两个以上的选择项,才能选择,否则就没法选择,因此,从这里也可以使得医生必须提供替代治疗;另一方面,由患者来选择,患者对病情了解的主动性会更强烈,从心理学来讲,自己选择的事项,怨别人的可能性就大为减少,由此,也希望可能降低医患争议概率。
术中意外跟谁沟通
虽然任何诊疗方式必须经过患者同意或选择,但临床时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在手术进行中,发现意外病情,可能更改手术方式;麻醉失败了,需要更改麻醉;住院期间,突然发生意外,患者神志不清,无法确定下一步治疗手段……在这种情况下找谁签字都是难题。
他建议,所有的医患沟通应由家属选择诊疗方式,按照要求,事先沟通没有涉及治疗的内容必须另行再经患者同意,但目前无法做到,家属签字因为没有授权,不合法律要求,医院签字是否可以呢?
据介绍,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显然临床常见的更改手术方式、麻醉方式都不在此列;抢救生命垂危呢?在目前复杂的医疗环境下,医院签字也是无奈,最终会导致医院买单。那么该怎么办呢?
法律规定应向患者告知病情,向家属告知是第二位的;但张勤建议,在一开始,就尽量采取患者家属接受病情诊疗告知,如果是患者选择自己接受病情诊疗告知,那就应在相关诊疗(手术等)开始前,补充签署委托协议,明了在患者不能行使病情诊疗告知选择权时,由谁作为委托人,完成病情诊疗告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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