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设置医疗机构光明正大走进公立医院 无需多虑
2018-01-31 郝兰兰 健康界
独立设置医疗机构进入公立医院等于科室承包?就是设备投放?其实不然!听听双方如何回应误会与争议。
自2016年以来,11类独立设置医疗机构获政策支持,发展驶上了“快车道”。作为为医疗机构提供影像检查及诊断等服务的第三方服务商,如何厘清与公立医院之间的合作关系,成为未来工作的基础。
但正如对待公立医院与民营医院合作的误解一般,包括业内人士在内,不少人对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为公立医院提供服务的界限不明。“一棒子打死”的观念,使得公立医院向第三方独立医疗机构购买服务的模式,被误认为是“科室承包”,或其他国家禁止的“公私合作”行为。
在公立医院内设置第三方独立医疗机构是否就是另一种形式的“科室承包”?由独立设置医疗机构购买的设备是否就是为公立医院“投放设备”?独立设置医疗机构的进入是否意味着公立医院相关科室职能的剥离?谜团背后,听双方代表如何回应。
剪不断的联系
以医学影像诊断中心为例,成为国家认可的医疗机构,是其开启独立设置医疗机构与公立医院合作的第一步。2016年8月,国家卫计委发布《关于印发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2017年1月,国家卫计委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增加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等首批五类独立设置医疗机构……自此,医学影像诊断中心依法以医疗机构的名义,践行国家期许。
正如国家卫计委医政医管局副局长焦雅辉所言,基层医疗机构数量极为庞大,但存在专业人员不足且医疗质量难以保障等现实障碍,不可能要求所有医疗机构均开设医学影像、病理等科室。通过设置第三方独立医疗机构,由其承担起为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影像检查及诊断等服务,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有助于缓解公立医院医疗资源不足与分布不均现状。
对于公立医院而言,医学影像诊断中心主要完成疾病的影像检查和诊断工作,并不承担疾病的治疗任务。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各家医疗机构与其建立合作关系,既可以解决一些公立医院由于资金短缺,无力购买医疗设备的苦恼,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患者在公立医院长时间排队就医的现状。
事实上,关于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等独立设置医疗机构与公立医院合作,国家已在多个文件中进行相关表述。例如,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出台的《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中提到探索以公建民营或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建立区域性检验检查中心,面向所有医疗机构开放。
国家设置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等独立设置医疗机构的初衷是区域共享医疗资源。根据国家要求,所有三级医院必须牵头建立医联体,其重点工作之一就是通过建立医学影像、病理中心、检验中心、血透中心等,为成员单位提供一体化服务。而实现这一工作目标,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具有天然优势。例如,影像数字化技术为实现区域联网奠定技术基础;以诊断环节为先导,更易实现上下联动的转诊机制。
长期以来,公立医院设备采购资金压力山大,而大多数医学影像诊断设备价格昂贵。于是,政策制定者寄希望于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办医学影像中心、病理中心、检验中心、血透中心等,缓解公立医院与各级政府的财政压力。但对于将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建在何处这一问题,有专家指出,为了减少患者运送危险,方便患者检查,或可将其设置在公立医院内部。
理得清的关系
正是专家的这一建议,引发各方争议。租用公立医院场地设置医学影像诊断中心不就是科室承包?由其购买的医学影像设备进入公立医院不就是设备投放?其实不然,公立医院内设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受政策支持,科室承包与设备投放属于国家严厉打击的行为。
合法合规
根据国家卫计委官方定义,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属于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为独立法人单位,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关于在公立医院内部开办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国家也已在相关文件中表明态度。
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设置在公立医院内部是否合法合规,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租用医院场地与医院现有影像设备;二是“一址两院”问题。
针对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租用医院设备或场地问题,2015年,国家卫计委在《关于印发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已明确了公立医院对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的可行性与具体实施办法。据此,租用医院场地和设备设立医学影像诊断中心是完全可行的,且相关政策已对其具体执行细节进行了详细规定。
而对于“一址两院”是否具有可行性,各地已有不少实例出现。国家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明确规定允许“一址多照”。例如,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与北京复兴博爱眼科中心均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但注册地址相同;山东省立医院与山东省医学影像研究所同样为“一址两院”形式。
不等于“科室承包”
“魏则西事件”之后,国家加大了对科室承包行为的打击力度。其实,何为科室承包,国家已划分出明确禁止地带。科室承包,是将其所持有的医疗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执业资质、医疗场地、医疗设备、设施等),通过合同方式授权承包方使用,承包方聘用医技人员,以该医疗机构(发包方)的名义对外执业,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包方按照约定向医院支付承包费用或管理费用。
根据定义,国家明确打击的是医院将科室承包给非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这源于机构干预了医院的人、财、物。而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病理中心等是国家批准和承认的医疗机构,为独立法人机构,不以其他医疗机构的名义从事医疗活动。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管,承担医学检查和诊断相关的医疗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病理中心等即便设置在公立医院内部,与公立医院的关系仅仅为场地租用与出租关系,不介入公立医院的人、财、物,无关乎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自主购买医疗设备,招聘医疗技术人员,自主管理、自负盈亏。医院通过采购医学影像诊断服务的方式向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病理中心等购买服务,与国家购买社会办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性质相同。
与“设备投放”不同
设备投放是指医院采购医疗设备的一种形式,设备供应商向医院提供医疗设备供医院使用,供应商与医院再根据医疗设备收入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成。这一行为的实质是设备供应商不向医院提供管理与服务,其目的是销售医疗设备。由于具有暗箱操作的嫌疑,极有可能破坏公立医院公益性。
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病理中心等不是医院的设备供应商,而是医疗服务的提供商。也就是说,医疗设备所有权归属于影像中心、病理中心等,并非医院采购的设备。且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病理中心等具有合法医疗资质,能够为医院提供第三方医疗服务,并接受卫生部门的监管,具有承担医疗责任的能力。
看得见的回应
“独立设置医疗机构进入公立医院,现实案例不少。这一模式既方便患者就医,有利于降低患者诊疗风险,还便于医院开展治疗。”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医务处主任张自伟告诉健康界,独立设置医疗机构进入公立医院之后,可以作为公立医院的补充;另一方面,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由公立医院决定是否对其相关科室实行托管。
截止目前,已有不少独立设置医疗机构已经在全国多地实践这一模式。宁波市临床病理诊断中心设置在宁波市第一医院内;沈阳一脉阳光沈南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设置在沈阳苏家屯区第一医院内;广州的华银病理中心设置在南方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内……
在张自伟看来,独立设置医疗机构进入公立医院之后,其不光能够服务该院患者,还可以为其他医疗机构患者服务。而对于基层医疗机构而言,独立设置医疗机构入院的功能更多体现在填补空缺上,将能够把基层的患者留下来,以解决基层医疗资源不足现状;而对于医疗资源相对集中的大医院而言,独立设置医疗机构希望疏解的是医院受服务量和服务能力瓶颈限制导致无法及时就诊的患者。
正如上文所言,独立设置医疗机构进入公立医院通常被误认为科室承包,如何对双方合作进行监管?张自伟表示,公立医院与独立设置医疗机构均为经过国家相关部门严格审批的医疗机构,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通过医疗机构设置批复与大数据等手段,主管部门能够对其提供的医疗服务进行有效监管。
由此可见,独立设置医疗机构进入公立医院,与科室承包及设备投放本质上根本不同,应该区别对待。国家鼓励社会资本设置第三方独立医疗机构,同时鼓励这类机构与公立医院形成合力,以合法合规的合作模式,共同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国家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领域,与此同时,相关部门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违规“公私合作”。业内人士指出,切勿让因噎废食的观念阻碍了社会资本进入医疗领域的信心与决心。医疗领域“公私合作”道路越走越宽,独立设置医疗机构依法依规走进公立医院无需多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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