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就让我们来看一眼,深圳的“管理办法”到底说了啥?有哪些亮点值得我们关注?
亮点一:团队第一责任人必须是全科医生
去年6月国家卫计委出台的《关于印发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里提到,明确家庭医生为签约服务第一责任人,家庭医生主要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注册全科医生(含助理全科医生和中医类别全科医生),以及具备能力的乡镇卫生院医师和乡村医生等。需要注意到,这里并没有标明家庭医生团队的第一责任人具体是谁。
而在深圳市的《办法》中注明,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第一责任人必须是全科医生。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在深圳市执业注册为全科医学或中医全科专业;
二是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三是从事全科医学工作并连续独立执业1年以上。第一责任人具备丰富的全科诊疗经验,能更全面的掌握签约对象的健康信息,做好团队工作的组织与分配。
而团队的其他成员也要依法具备相应的资质。
另外,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的“标配”是全科医师+社区护理人员,在此基础上,居民可以根据需要,“选配”公共卫生医师、专科医师、药师、健康管理师、心理咨询师、营养师、康复治疗师、社(义)工等人员。
相信随着未来全科医生人才队伍的发展,全国也将与深圳一样看,逐步形成以全科医生为核心的签约服务队伍。
亮点二:任何医疗结构都可以开展家庭医生服务
就目前来看,全国的家庭医生服务主要在基层医疗机构开展。但在深圳的《办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哪些医疗机构可以开展家庭医生服务,换言之,任何医疗机构都可以,无论你是大医院还是基层诊所都可以参与到这项服务上来,这也十分有利于调动社会所有医疗力量来壮大家庭医生团队。
亮点三:服务内容涉及“基本+个性化”共八大类
《办法》规定,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可以提供八大类服务: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基本医疗服务
●健康管理服务
●健康咨询服务
●预约诊疗服务
●预约转诊服务
●家庭病床服务
●其他服务项目
这八项服务内容符合全科医学的本质,也体现了全科医生的价值,全科医生在家庭服务活动中起着核心作用。
亮点四:服务地点主要在“医疗机构”,可提供“有限”上门服务
《办法》第七条,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主要在医疗机构内为签约居民开展家庭医生服务。
家庭医生服务团队根据签约居民的需求,经医疗安全评估,书面告知医疗风险,并取得签约居民知情同意后,可以为签约居民提供上门服务。
深圳市卫计委强调,家庭医生不等于私人医生,其服务也不等同于上门服务,主要还是在医疗机构内开展。
如果居民需要,比如中风、偏瘫病人无法行动,经家庭医生服务团队进行医疗安全评估,书面告知医疗风险,并取得签约居民知情同意后,可以视情况提供上门服务。
此规定也打破了医生只能在医疗机构内执业的限制一方面不仅满足了部分居民个性化的需求,另一方面也为医生上门服务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亮点五:居民可根据需求签约多个团队
《办法》的一大与众不同之处就在于,放开了居民签约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的数量,“在签约有效期内,居民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多个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签约”。
这一点不仅使居民有了更多的选择权,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选择更适合自己的家庭医生团队,还可以通过竞争机制,提高家庭医生团队的签约效率和服务质量。
但需注意的是,《办法》要求“只能选择1个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为其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这避免了国家公卫费用的浪费,保证公卫服务的公平和效率。
亮点六:服务人数不超2000人
《办法》第十条,每个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的签约服务人数一般不超过2000人。这也是综合考虑家庭医生工作强度、服务质量等,合理控制家庭医生团队的签约服务人数的结果,以确保家庭医生服务的质量。
亮点七:允许非政府办医疗机构自行制定服务价格
《办法》第十五条,政府办医疗机构的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为签约居民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按深圳市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执行;提供的其他服务按照规定经批准后,可以向签约居民收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等费用。
第十六条,非政府办医疗机构的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为签约居民提供的医疗和健康管理服务,可自行制定服务价格,向社会公示后,可以与居民协商收取医疗服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等费用。
“可以与居民协商收取”这一点十分重要,说明非政府办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制定服务价格,在一定程度上放宽了束缚,增加了灵活度,促进非政府办医疗机构为居民提供更优质、个性化的家庭医生服务。
此次深圳快人一步首次发布家庭医生服务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为全国家庭医生服务活动树立了标杆,相信很快,各地关于家庭医生服务管理的相关文件也会陆续出台,到时大家在做家庭医生签约活动时就有法可依了。
附原文:
深圳市家庭医生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家庭医生服务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医生服务,是指医疗机构安排家庭医师服务团队,为签订家庭医生服务协议的辖区居民(以下简称签约居民),提供综合性、连续性、协调性、个性化的医疗卫生和健康管理服务。
第三条 ?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主要由全科医师、社区护理人员组成,并可根据服务需要配备公共卫生医师、专科医师、药师、健康管理师、心理咨询师、营养师、康复治疗师、社(义)工等人员。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1名全科医师作为家庭医生团队的第一责任人。
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在深圳市执业注册为全科医学或者中医全科专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三)从事全科医学工作并已连续独立执业1年以上。
第五条 ?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的其他成员应当依法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六条 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可以为签约居民提供以下服务:
(一)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基本医疗服务;
(三)健康管理服务;
(四)健康咨询服务;
(五)预约诊疗服务;
(六)预约转诊服务;
(七)家庭病床服务;
(八)其他服务项目。
第七条 ?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主要在医疗机构内为签约居民开展家庭医生服务。
家庭医生服务团队根据签约居民的需求,经医疗安全评估,书面告知医疗风险,并取得签约居民知情同意后,可以为签约居民提供上门服务。
第八条 ?家庭医生服务协议应当包括服务人员、项目、方式、期限、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解约和续约情形等内容,签约周期为1年。
第九条 ?鼓励居民就近选择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签约。
在签约有效期内,居民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多个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签约,但只能选择1个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为其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十条 每个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的签约服务人数一般不超过2000人。
第十一条 开展家庭医生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开展家庭医生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维护签约居民的健康档案,并与深圳市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对接。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对签约居民的个人资料及隐私保密。
第十四条 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为签约居民提供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所需经费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列支,医疗机构不得另行向签约居民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政府办医疗机构的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为签约居民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按深圳市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执行;提供的其他服务按照规定经批准后,可以向签约居民收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等费用。
第十六条 ?非政府办医疗机构的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为签约居民提供的医疗和健康管理服务,可自行制定服务价格,向社会公示后,可以与居民协商收取医疗服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等费用。
第十七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家庭医生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家庭医生服务的相关政策,规范、监督、指导全市家庭医生服务的开展。
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医疗机构及其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开展家庭医生服务进行监督评价。
第十八条 ?各级公共卫生机构,应当为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提供技术指导。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 年 ? 月 ?日起试行,试行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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