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医院等级将分三级四等!
2019-11-19 陈可 看医界
三级医院评审结果的复核与评价取消后,近日,浙江省率先印发了《浙江省医院评审办法》,对该省医院等级评审做出了新规定。由于这是2017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层面对各省(市、自治区)三级医院评审结果复核职能与评价事项后,省级层面较早出台的医院评审办法,或许将对全国其他省份医院等级评审起到一定参考意义。背景依据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三级医院评审结果的复核与评价取消后,近日,浙江省率先印发了《浙江省医院评审办法》,对该省医院等级评审做出了新规定。
由于这是2017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层面对各省(市、自治区)三级医院评审结果复核职能与评价事项后,省级层面较早出台的医院评审办法,或许将对全国其他省份医院等级评审起到一定参考意义。
背景依据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我国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为深化放管服,2017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层面对各省(市、自治区)三级医院评审结果复核职能与评价事项,要求各级评审委员会去行政化,在职公务人员不得在评审委员会中兼职,政府部门不得干涉评审委员会工作,要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实施监督。因此我委制定了《浙江省医院评审办法》,同时2003年制定的《浙江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评审周期
医院评审以5年为一个评审周期,实行动态管理。新建医院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执业满3年后方可申请首次评审;医院设置级别或类别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执业满3年方可按照变更后级别申请首次评审。
分三级四等
浙江省医院等级分为三级四等,即三级甲等、三级乙等、二级甲等、二级乙等和一级医院,其中一级医院不分等次。一级医院不进行评审,直接由执业登记机关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认定。部分类别医院未出台评审标准的,由具有相应评审管理权限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明确参照管理等级。
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医院评审标准及评审办法制定、颁布以及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组织开展全省申报三级医院和首次申报二级甲等医院的评审工作,确认医院等级。
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二级乙等医院评审和二级甲等医院复评工作,确认二级医院等级。评审结果报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一级医院的认定工作。认定结果报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评委会委员每5年聘任一次
评委会委员主要由医院管理、医疗、医技、护理、医学教育科研、财务、行风管理等方面有一定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和专家组成。评委会委员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医院、医疗管理服务指导机构、行业学(协)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社会评估机构等推荐的基础上遴选聘任,原则上每5年聘任一次。行政管理部门在职公务员不得在评委会中任职、兼职。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评委会委员、评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评审员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审工作的,利用职务之便或者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评委会应当及时纠正处理,并取消其参与评审工作的资格,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评委会与其解除聘任关系,并通报所属单位给予党纪政
三级医院评审结论已改为备案管理
2017年12月,卫计委官网发布《关于取消三级医院评审结果复核与评价行政许可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据了解,这是落实今年9月29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中“取消三级医院评审结果复核与评价”的要求。通知指出,三级医院评审结果复核与评价行政许可事项正式取消,目前卫生行政部门正在修订医院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同时,为保证三级医院评审工作平稳衔接、有序过渡,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落实医改任务,在医院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修订完成前,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照现行医院评审标准负责本辖区的医院评审工作。按照“不降低标准,保证质量安全”的原则,严格执行医院评审标准。取消三级医院评审结果复核与评价行政许可事项后,三级医院评审结论改为备案管理。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三级医院评审结论在辖区内公布后,将评审医院名单、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评审标准、评审组织方式、结果及认定程序等向卫计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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