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养老、医疗等社保基金属贪贿案“特定款物”
2017-08-03 佚名 法制网
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特定款物”,自2017年8月7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司法解释规定,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应当认定为“其他较重情节”。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该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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