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医生告公安伤医不作为案再宣判:警方处罚程序违法,但效力保留
2020-10-02 医谷网 医谷网
9月27日,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对江凤林诉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以下简称“岳麓分局”)、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确认岳麓分局于2017年8月18日作出
9月27日,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对江凤林诉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以下简称“岳麓分局”)、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确认岳麓分局于2017年8月18日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但保留其处罚决定效力。
至此,这起历时三年多的医生不服公安行政处罚案,在经历了行政复议,长沙市岳麓区法院、长沙中院的一、二审,湖南高院再审及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之后,终获宣判。
起因:病人家属推搡医生被罚200元,医生不服起诉
根据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发布的公告: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3日上午7时许,刘庭白因母亲王某病重,挂了序号为1号的湘雅三医院老年科门诊号,并与其父亲陪同到原告江凤林坐诊的老年科就诊。江凤林认为王某病情较重,建议其退号并转挂急诊。刘庭白遂转号至急诊就诊,却被急诊医生告知急诊室无权限办理住院手续,患者需在门诊办理。刘庭白与其父亲又返回至江凤林诊室,要求为其母亲办理住院手续,江凤林称已退号转挂急诊,住院手续应由急诊办理。刘庭白与其父亲认为江凤林故意推诿、态度恶劣,遂与其发生争执,并发生推搡、拉扯。报警后,9时许,岳麓分局银盆岭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处警。原告江凤林的伤情法医鉴定结果为左面部与左前臂有两处皮肤挫伤,评定为轻微伤。
2017年5月17日,岳麓分局作出第一次《处罚决定书》,决定以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对刘庭白处以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江凤林不服,向长沙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7年8月14日,长沙市政府作出第一次《复议决定书》,认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决定撤销并责令岳麓分局重做。
不服:二审败诉不服,申请再审
2017年8月18日,岳麓分局重新作出被诉《处罚决定书》。江凤林再次向长沙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8年1月18日,长沙市政府作出被诉《复议决定书》,维持被诉《处罚决定书》。原告江凤林仍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该案历经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一审、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9年4月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提起再审,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漏列第三人,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长沙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后,组成三名审判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依职权追加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作为第三人于2020年8月7日开庭审理本案。
判决:警方处罚程序违法,但效力保留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认为,在诊室内无视频监控,当事人陈述不一致的情况下,公安机关采信目击证人蔡某某的证言,作出“江凤林所受的轻微伤,系刘庭白在推搡拉扯过程中形成”的事实认定,符合法律规定。鉴于纠纷的引起系事出有因,事发过程短且并未造成严重影响,刘庭白能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同时积极且多次找江凤林赔礼道歉并表示愿意赔偿(被江凤林拒绝),主动消除影响,可认定本案系偶发的医患纠纷引起违法行为。岳麓分局在庭审中当庭确认刘庭白的违法行为属“情节一般”,基本符合实际案情。被诉《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处适当。但是《处罚决定书》未列明违法行为人刘庭白的违法情节处罚幅度,且办案机关在送达及调查询问等其他程序中未遵循法定程序,构成程序违法。为了避免因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空转而浪费行政和司法资源,也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更好地监督依法行政,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依法确认被告岳麓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但可以保留其效力,遂作出前述判决。
本网站所有内容来源注明为“梅斯医学”或“MedSci原创”的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于梅斯医学所有。非经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不得转载,授权转载时须注明来源为“梅斯医学”。其它来源的文章系转载文章,或“梅斯号”自媒体发布的文章,仅系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站仅负责审核内容合规,其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本站不负责内容的准确性和版权。如果存在侵权、或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进行删除处理。
在此留言
#违法#
110
案例多吧?
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