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子檸:对浙江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的思考
2018-06-19 魏子檸 卫生子宁
最近,浙江省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出台政策,将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聘权限下放,由于改革力度大,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热议。对此问题我也做了一点思考,在此分享给大家。
最近,浙江省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出台政策,将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聘权限下放,由于改革力度大,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热议。近日曾发文为此点赞,一些朋友纷纷通过电话、微信等与我联系,共同探讨这一政策的利弊得失。因此,也促使我对这一问题做进一步的思考,现分享给大家,以抛砖引玉。
一、浙江等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聘权限下放情况
浙江省决定,从2018年7月18日起,将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三级医院、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牵头医院等级为二甲(含)以上的县域医共体,实行单位自主评聘。省主管部门不再组建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不再颁发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医院等级为三级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自主评聘,其它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设区市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等。
过去评定职称,由于过多强调论文、计算机、英语等,给工作在一线、非教学医院的医务人员增加了不必要的麻烦,以致于改革职称评聘制度的呼声日渐高涨,推进医疗卫生单位自主评聘改革也就势在必行。
其实,浙江之前,辽宁、山西、湖北等省相继出台了政策,试点三级医院高级职称自主评聘。2017年8月,辽宁省发文将职称评审管理权限下放,全省高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大型企业等可自主评审、自定标准、自主发证。山西省也发文,在山西省人民医院等4家公立三甲医院开展自主评审职称试点工作。2018年4月,湖北省发文,在湖北省妇幼保健院等8家三甲医院开展职称自主评审工作试点。此次浙江省与其他不同的是在全省实行,范围和力度之大,在业内产生了较大影响。
二、浙江等省出台的政策文件与法有据
2017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于医生职称评审的外语、计算机、论文以及职称评审主体等就进行了大幅度改革。
《意见》明确要求:要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推动高校、医院、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对于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政府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可以说,这是职称评审制度务实性、接地气的改革,无疑将受到用人单位的欢迎和广大医务人员的拥护。
《意见》还要求,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坚守道德底线。要探索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要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创新评价方式,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让专业技术人才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深耕专业”。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确实需要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自主确定评审条件。
三、医务人员职称评定其他一些国家的做法
在国外,几乎没有一个国家采取类似我国职称任职资格评审的办法,他们大都是与岗位聘任结合起来,因为每一个机构的岗位要求不一样,不同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不可能采取相同标准。即使评为教授或副教授,一旦离开原来所在组织或被另外研究机构所聘,则需重新确定职称。把医生分为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和主任医师等级这也是“中国特色”,在国外大多数国家中,医生并不分这么多的“等级”,一般只有教学医生和临床医生之分。教学医生晋升教授或副教授一般也都是由学校(医院)或独立第三方来完成的,给一个人评定什么职称只有用人单位和评审机构更清楚,政府部门是不能够参与的。
以美国为例。美国医生不分什么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和主任医师。通常只要能拿到州政府颁发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医生资质证明,即为合法的医生,可以独立执业,只有受雇于教学医院的医生才涉及职称评定问题。90%以上的医生都是地位平等的纯粹的临床看病医生,只需做临床诊疗工作,没有任何科研或教学任务。供职于教学医院的执业医生只占全国医生总人数的7%~9%,只有他们才涉及教授或副教授的职称评定。由于美国的教育培养体制与我国不同,所以其主治医生的含义与我国的主治医师完全不同。美国医生的资质证明是他们的专业证书,由民间的专业协会颁发,而非政府部门颁发,必须通过严格的考试和审查。
在教学医院从业的执业医生晋升教授或教授时,要经过学校(而非医院)提职委员会评审,委员会通常有9名成员,从外系、外院甚至外校的教授中随机挑选,通过完成个人陈述、系主任评价、同行评价等三个方面来完成高级职称的晋升。为了保证评估的公平性,你有权写上不希望谁做你的评委(绝对保密的),那个评委就必须要回避的。如果你没有通过提职评审,还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委员会的成员完全是另外一组人,原来评选委员会的成员一律不得参加。在这样的机制下,很少有出现有人故意使坏、不让你通过的情况。
其他一些国家的做法。从职称评审的着力点看,日本和韩国更看重资历,美国更注重研究成果的质量,印度则是“论资排辈”和“一考定高下”并重,德国则实行职称评定和职业资格认定并行的行业准入制度。从职称评审的方式看,世界经合组织(OED)国家的医生职称评审都是由第三方来完成的。
四、对浙江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有人欢喜有人忧”
浙江省此次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权力下放由于力度较大产生广泛影响,对此社会评价也褒贬不一。
看好此事的人表示,浙江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一是重品德、重能力,打破了多年来唯学历论、唯论文论、唯英语论等现象,更符合临床医生、基层医院的实际情况;二是权限下放更加接地气,因为只有医院才真正了解医务人员的实际工作表现,过去的评审办法更象是“悬线把脉”;三是有利于社会办医的发展,是对在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等政策的落实,为社会办医迎来利好。但社会上也有不少担忧。
一是担心标准不统一,会降低或把标准搞乱。由于由医院或医共体组成评审委员会,担心国标降到省标,省标降到市标,市标降到县标,县标降到院标,打乱了原来的统一评审标准,权威性下降。二是担心评审权力滥用。由于医院或单位自己评审自己的医生,“三亲两厚”现象难以避免,评审中难免会出现一些“挟带私货”或公报私仇现象。三是强化医院院长行政权力。在目前行政化体系不变的情况下,下放职称评审权限,会强化院长的行政权力,也与去医院行政化的医改方向相左。四是高级职称认可度会下降。由于省级三级医院、市级三级医院、县级三级医院和民营医院的临床水平存在较大差距,如果把评审权力交给医院,甚至会出现民营医院人人是“教授”的现象,将大大影响了高级职称的“含金量”。
五、对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的建议
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绝对不应该是一句空话。《意见》的出台和浙江省政策的落地无疑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是摒弃“计划经济”、“行政权力”和“官本位”思维的一个重大突破。尤其是在医生区域注册、多点执业、“互联网+医疗健康”、促进社会力量办医政策的实施情况下,改革职称评审制度也就成为必然。问题的关键是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因此建议:
一是区分教学医院医生和临床医院医生。教学医院医生可以申请评定高级职称,临床医院医生则专心致志去看病,原则上不再申请评定高级职称,把时间、精力用在临床上,而不是用在评职称上。
二是根据教学医院医生的要求,结合原来的评审标准、《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中各级医院职责定位的要求,制定全国教学医院医生高级职称评审的统一标准。
三是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做法,由社会成立独立的第三方职称评审机构,逐步减少、直到最后取消单位领导和行政部门的干预。 完善参评医生权益保护和申诉制度,确保评审的公平性。
四是统一发放高级职称证书。教学医院凡是有评定高级职称需求的医生,经过评审合格后,应该发放统一的、全国认可的高级职称证书。
五是政府部门在职称评价工作中,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标准、规则和监管,加强宏观管理和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减少审批事项、微观管理和减少事务性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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