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国家为医护继续教育大减负
2019-09-11 佚名 看医界
今天下午,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落实为基层减负措施改进继续医学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对破除形式主义、推进医学再教育工作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切实为基层减负。
今天下午,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落实为基层减负措施改进继续医学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对破除形式主义、推进医学再教育工作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切实为基层减负。
《通知》主要提出以下四点具体措施:
一、各平台学分全国适用
落实委文件对医务人员自主选择远程学习平台的要求,推进继续医学教育“放管服”改革。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简称“全继委”)集中发布国家级远程继续教育项目供医务人员自主选择,各学习平台所获学分全国适用,各地不得另行设置区域准入条件。同时,除国家公布的范围外,有条件的省份可根据需求开展本省域内适用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自主开发学习平台和项目。
二、大力发展远程教育
落实委文件对大力发展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的要求,丰富教学资源。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以行业需求为导向,自上而下设立推广项目。由全继委以胜任力为导向,制订发布继续医学教育指南,引导项目开展。鼓励各地将面授项目转换为远程项目,方便医务人员学习。加大适宜技术推广和继续医学教育扶贫力度,缓解工学矛盾。
三、Ⅰ类、Ⅱ类学分可替代
落实委文件对改革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划分的要求,创新管理办法。改革既往学分授予管理办法中对Ⅰ类、Ⅱ类不可替代的规定,提出医务人员参加本专业相关培训所获的Ⅰ类和Ⅱ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可在一定程度补充互认。将委文件提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学分规定由所在省制定”扩展为县级及县以下机构人员。
四、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不得直接向学员授予学分
进一步推进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持续改进,加强规范管理。明确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属地化责任,以及各项目申报单位对所开展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主体责任。强调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不得直接向学员授予学分,需经学员所在地的省级继教委核实后发放相应学分。强调继续医学教育的公益性,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开展继续医学教育试点。
通知原文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落实为基层减负措施改进继续医学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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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委能力建设和继续教育中心,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卫生健康系统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措施的通知》(国卫办函〔2019〕134号)精神,破除形式主义顽疾,推进继续医学教育供给侧改革,缓解工学矛盾,切实为基层减负,现就改进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提出如下具体措施。
一、落实“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远程继续医学教育作用
创新继续医学教育手段和方式,加快推动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全继委)通过办公室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平台集中向社会公开发布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医务人员根据需求自主选择学习平台,所获学分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省域间互认,各地不得直接或变相设置区域准入条件。除国家公布的培训项目外,各地、各单位不得要求医务人员在指定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获取学分。确有需要且具备较好工作基础的地区,可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继教委)根据实际需求开展本省域内适用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并报全继委。
二、以需求为导向,提高继续医学教育针对性和实效性
国家卫生健康委结合行业发展需求,设立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纳入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范畴,优先作为医务人员教育培训内容。全继委分专业分批次制订、发布继续医学教育指南,优先支持紧缺专业发展,科学引导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开展,提高继续医学教育针对性和有效性。各地应当创造条件,将优质继续医学教育面授项目逐步制作为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课件,采用慕课、微课、远程视频等“互联网+”方式,供医务人员线上学习。加大面向基层推广适宜技术力度,通过“面授+远程”等多种形式,开展“送教上门”活动,缓解工学矛盾,加大继续医学教育扶贫力度,着力提升当地医疗卫生保障能力。
三、坚持继承创新,改革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
医务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所获的Ⅰ类和Ⅱ类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有效。医务人员当年参加本专业相关培训所获的Ⅰ类和Ⅱ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可相互补充,所补充比例不得超过该类别学分总值的50%。县级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学分要求由各省级继教委结合本地实际规定,可不限于学分分类,适当提高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占比。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累计6个月及以上进修并考核合格者、担任省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项目负责人等人员,可视为当年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不得直接向学员授予学分,需经学员所在地的省级继教委核实后发放相应学分。
四、加强规范管理,切实改进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化原则,强化监督管理。各项目申报单位对所开展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负主体责任,按照“谁申报、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实施教育培训计划。坚持公益性,严格规范医药相关企业对学术会议的捐赠资助行为,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得将项目转包谋利。对同类别、内容重复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加大整合力度,缩短会期,减轻参会者负担。鼓励各地依据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开展继续医学教育试点,着重在组织管理、政策支撑、项目实施、分层分类学分管理以及可验证的自学模式等方面开展有益探索。改革试点省份需经全继委批准后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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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1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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