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雪医疗事故罪案”终审宣判,医生无罪!
2020-06-11 李子君 健康界
历时8年的"李建雪医疗事故罪案"迎来终审。6月11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宣判长乐市妇产科医生李建雪无罪!
历时8年的"李建雪医疗事故罪案"迎来终审。6月11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宣判长乐市妇产科医生李建雪无罪!
庭审当天上午,李建雪和爱人均请假来到法庭,等待当庭宣判。当拿到这个期盼多年的结果时,李建雪难掩激动。
产妇死亡,医生被定罪
这起“因患者死亡就给医生戴上手铐”的事件发生在8年前。2012年1月1日,产妇陈某在福建长乐市医院顺产7小时后死亡。次日,长乐市公安局以涉嫌"医疗事故罪"对此立案。福建省、福州市两级医学会在未对产妇进行尸检的情况下,认为医方对病情认识不足,抢救措施不力,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该案件被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2013年1月,李建雪被吊销医师执业资格,开除党籍。当年9月,长乐市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李建雪等三人涉嫌医疗事故罪,向长乐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017年12月4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李建雪犯医疗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一审宣判后,李建雪不服,提出上诉。
“如果有罪,我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如果无罪,法律应该还我清白。”李建雪曾说。
一审判决书显示,2011年12月28日下午,产妇陈某到长乐市医院妇产科办理分娩住院手续,入住该院妇产科三楼一号床,后离院回家待产。期间,该院妇产科医生吴某作为经管医生接诊,并为陈某进行了产前检查及开具检验单。
次日上午吴某下班时,部分检验报告结论未出,吴某也未及时主动跟踪或者交代接班的医生查看,致陈某检验报告单上"红细胞压积43.8%、纤维蛋白原5.76g/L、白蛋白21.4g/L,尿蛋白+3"等检验异常结果至产前无值班医生查看了解。
2011年12月31日,陈某返回该院待产,于当晚21时送入产房分娩,李建雪未查房了解陈某的病情。21时30分左右,陈某顺产一女婴后阴道出血不止,李建雪赶到产房进行处理,并通知二线值班医生王某到产房。
陈某分娩过程中,王某发现陈某没有分娩前的化验检查报告,从电脑调出查看后发现检验结果异常,并嘱咐李建雪继续观察。
2012年1月1日凌晨,李建雪赶到病房后发现陈某有生命危险,通知其他医生前来抢救,但未能挽回陈某的生命。公诉机关认为,李建雪在诊治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应以医疗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前,李建雪在一审时曾当庭辩称,自己在面对突发事件时经验不足,但在参与抢救和留在产房继续观察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医生汇报,始终按照上级医生的指示进行诊疗。
2019年6月26日,此案迎来二审开庭。
全国政协委员两会上疾呼:停止这起针对医生的刑罚
或许医生经验不足,但不能因为患者去世就让医生成为"戴罪之身"。李建雪的辩护律师、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利强曾指出,李建雪的行为有疏失,但并不是不负责任,"李建雪有两次离开是去写病历。在她判断病人病情平稳时,也有打电话给医生前来查看情况,并不存在脱岗、未对产妇进行处理的情况。"邓利强认为,况且事后医方已经承担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并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医院每天都有患者死亡,如果一旦有患者死亡就对医务人员立案侦查,岂非将每位医务人员的人身自由置于不确定的状态?此案审理过程中,多地组织召开卫生和法学界研讨会,有专家认为,轻易入罪将使医生每日工作“如履薄冰”。此外,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要看患者人身损害的结果是否与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行为有必然的联系。邓利强在一审结束后用"莫大悲哀"形容自己心情。"如果每位患者死亡都要医生承担刑事责任的话,谁还愿意做医生?"
全国政协委员温建民曾经在全国两会上呼吁"停止这起针对医生的刑罚"。此案庭审的专家证人、广州重症孕妇救治中心主任陈敦金也在安慰死者父亲的同时,认为"本起案件不应追溯医生的刑事责任"。
据了解,2015的2月,长乐市医院已与产妇家属签订《民事和解协议书》,作出150万元的一次性赔偿。李建雪本人在一审结束后通过申请已经恢复医师执业资格,还在其原单位妇产科作为一名妇产科医生从事临床工作,目前已聘任主治医师职称。
专家:医务人员应多关注“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罪的入罪门槛是中国所有医务工作者关注的焦点,如果仅仅为了安抚患者家属就给医生定罪,这显然有违法治精神。历时8年,这起引发全国关注的案件终于迎来医生无罪的判决。毫无疑问,案件终审结果对中国医疗界和法律界都将产生深远影响。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副院长王岳曾参与过针对此案的研讨会。在看到判决结果后,王岳接受健康界采访时对案件提出五点看法。
首先,医务人员应多关注“医疗事故罪”。这个罪名的诸多构成要件中,最重要也是最容易产生歧义的有两点:其一,医生行为是否“严重不负责任”,排除技术过错因素;其二,“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是否是患者死亡的原因,且能排除合理怀疑”。第二个认定显然更有难度,并且这里的因果关系应当是刑法学上的绝对因果关系。
第二,尽管医疗行业曾建议取消医疗事故罪,但事实上,医疗事故罪并非我国独有,国外也有关于医疗犯罪的规定,例如美国是将其归入过失致人死亡罪名下。中国的刑法单独列出医疗事故罪名,恰恰是刑罚较轻的考量和处理方式。
第三,“李建雪案”之所以受到社会特别是医疗行业关注,源于法院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医学会的鉴定是依据民事审判的因果关系认定,还是刑事审判的因果关系认定,是否已经排除了其他合理怀疑,并未在审判中充分论述清楚。
第四,本案应当对存在死因争议的尸体进行尸检,这不同于民事案件,无需死者家属同意。虽然尸体冷冻时间很长,但是对于排除上述合理怀疑(例如羊水栓赛或呕吐物误吸窒息)是有意义的,没有进行尸检,就不能将不做尸检而影响事实认定之不利后果归于犯罪嫌疑人。
第五,在医疗事故罪认定中,往往如本案会涉及组织性医疗人员的团队过错,以及院内管理方面的过错,这些都不宜认定为个人“严重不负责任”,这些组织因素应该被视为有效考量事由阻却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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