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治疗当中出现医务人员会询问患者的家庭病史,前段时间也有爆料说,医护人员在没有经过孕妇的同意之下,一下子就闯进了一堆人员进行观摩生育过程,声称医护人来学习,那么这种行为是否侵犯了孕妇的隐私权?在医疗机构擅自改动病例,是否该承担法律责任?
一、医务人员在医务活动中因为过错造成医疗事故的,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第五十八条:患者如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判断一个医护人员在治疗当中是否存在过错的,并不是根据医疗的水平,而是根据侵权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情形,如果符合,就推定是医疗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如果情节非常严重,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按照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相当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证书。
二、未经孕妇同意,生育过程遭观摩,是否侵犯了孕妇的隐私权?
回答:肯定是。
医护人员在没有经得孕妇的同意,就让其工作人员进行围观,侵犯了孕妇的隐私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三、医疗机构擅自改动病历,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8条规定:“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1.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2.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所以医护人员如果擅自改动病历,属于严重情节,患者的病历对于其治疗至关重要,随意修改会造成在治疗中出现失误,乃至患者死亡。
四、医疗机构侵犯了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应承担什么责任?
知情权是指患者具有了解自己病情和相关治疗方案,及其风险的权利;选择权是指当治疗方案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时,患者有权自己选择治疗方案的权利。《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这种情况中,医护人员不该以“善意的谎言”遮掩自己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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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文献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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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好学习.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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