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印发全新评审要求
2017-05-08 佚名 药店经理人
近日,广东省中山市人社局印发了《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2017年版)》 和《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综合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 (2017年版)》的通知(以下均简称《标准表》),于2017年5月28日起实施。
近日,广东省中山市人社局印发了《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2017年版)》 和《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综合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 (2017年版)》的通知(以下均简称《标准表》),于2017年5月28日起实施。
同时废止了2016版《标准表》,要求2017年受理但未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和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按2017版《标准表》评分标准执行。
相比2016版《标准表》,2017版《标准表》要求评分项目更细化,更强调零售药店的营业面积等指标,同时对执业药师的稳定性也有定性要求。
▍医保药店评定标准以及相关手续
评审受理时间:定点零售药店于每年的2月、8月前五个工作日。
达标要求:评分达到85分(含)以上的医疗机构才可成为“定点”,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组织评审并向有关部门核查情况。
针对定点医保药店的《标准表》,有9个评分项目,分别为食药监部门批准开始经营药品时间、营业面积、药店与最近定点零售药店步行距离、注册在本药店并在本药店营业时间专职上班服务的执业药师或药师的数量、药店经营医保药品品种数量等。
▍对于零售药店,强调营业面积、执业药师驻店等指标
一是将“零售药店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的分值提高,对于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的药店直接扣减全部分,取消进入定点资格。
二是按照“供需平衡、鼓励竞争、择优选择”的原则,将零售药店的营业面积、“药店与最近定点零售药店步行距离”和执业药师数量三个指标的分值提高。
三是将“食药监部门批准开始经营药品时间”“建立与医保相适应的管理制度、配备满足医疗保险设备、配备医保专职人员情况”、“其他非执业药师人员上岗资格”的分值降低。
▍对于执业药师,更有保障
新规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更加严格。例如,“全体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严格执行卫计、食品药品监督行政部门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省、市价格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对于未达到法律法规要求的医疗机构,直接扣减相应分数,取消进入定点资格。
同时,在新的《标准表》里,要求注册在本药店并在本药店营业时间专职上班服务的执业药师或药师且在该药店参保满6个月的,得16分。这样不仅提高了驻店执业药师的稳定性,也为执业药师提供了保障。
据了解,新规实施后不仅能改善医疗机构和药店的硬件条件,使技术团队增强,还能促进促进医疗机构和药店规范化发展,提升服务质量。无疑这也改善了市场环境。
“我们希望在‘供需平衡、鼓励竞争、择优选择’的原则下,鼓励和引导更多的医药机构和零售药店公平参与竞争,确保医保基金安全,让市民获得更加便利和优质的服务。”一位医保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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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好事,能持续改进或许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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