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瑶式“尊严死”离我们有多远?
2017-03-14 小闪 医学论坛网
79岁的台湾知名作家琼瑶3月12日通过个人脸书账号发表了一封写给儿子和儿媳的公开信,信中琼瑶谈到了生与死,她表示生时会燃烧自己,死时希望自己可以“尊严死”, 希望不会因为后辈的不舍而采用各种现代医学勉强留住其躯壳,让其变成“求生不得,求死不能”的卧床老人。
79岁的台湾知名作家琼瑶3月12日通过个人脸书账号发表了一封写给儿子和儿媳的公开信,信中琼瑶谈到了生与死,她表示生时会燃烧自己,死时希望自己可以“尊严死”, 希望不会因为后辈的不舍而采用各种现代医学勉强留住其躯壳,让其变成“求生不得,求死不能”的卧床老人。
“活着”的起码条件,是要有喜怒哀乐的情绪,会爱懂爱、会笑会哭、有思想有感情,能走能动……到了这些都失去的时候,人就只有躯壳!琼瑶特别发出5点声明叮咛儿子,表示无论生什么重病,她都不动大手术、不送加护病房、绝不能插鼻胃管,最后再次强调各种急救措施也不需要,只要让她没痛苦地死去就好。“我最怕的不是死亡,而是失智和失能。万一我失智失能了,帮我“尊严死”就是你们的责任!
“尊严死”不主动结束他人生命
尊严死,是一种自然死,即不再做延命医疗措施。可以尊重植物人患者的意愿或观念,停止延命治疗,任由患者死亡。对于一些自我意识丧失而无治愈希望的病人,可由亲属凭他们的生前预嘱向医院、法院等提出停止治疗的要求因而死亡。这样的死使病人摆脱了凄惨状态,亲属也摆脱了沉重的精神负担,人们认为这样的死是高尚而尊严的。
相对“安乐死”一词,“尊严死”使用得更为普遍,它仅指放弃治疗、任由患者自然死亡的“消极安乐死”,而不包括注射药物帮助患者死亡的“积极安乐死”。
美国“尊严死”立法
尊严死的立法全世界仅有美国,美国自从发生Karen Quinlan事件而引起全美重视尊严死之问题后,1976年加州自然死法(Natural Death Act)制订,成为世界最早有关“尊严死”的法律。美国大部分的州皆已制订自然死法或相当于此法之尊严死法。
除美国外,其他法制先进国家对于“尊严死”的立法态度尚趋谨慎。
我国“尊严死”状况
事实上,在我国早有相关专家在积极推动各种解决方案,试图为末期病人群体,搭建起一条直面死亡的,尽可能舒适和有尊严的通道。
罗点点,开国大将罗瑞卿的女儿是中国尊严死推动者,2006年,罗点点和她的朋友成立了“选择与尊严网站”,并成立了“不插管俱乐部”,提倡“尊严死”,希望人们在意识清醒时在网上签署“生前预嘱”。
经过北京市民政局审查批准、2013年6月正式成立的"北京生前预嘱推广协会"提倡的就是尊严死。协会由热心推广生前预嘱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旨在通过推广使用“生前预嘱”,让更多人知道,在生命尽头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以保持尊严是一种权利。罗点点担任北京生前预嘱推广协会常务副理事长。
尊严死和安乐死本质上不同,因此我国虽然没有明确法律法规禁止公民选择尊严死,但也没有相关法律支持此行为,目前尊严死还处于处于法律空白状态、
尊严死的实现是个“复杂的事”,如果生前预嘱是拥有行为能力的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就具有法律效力,是附条件生效的合同。当然生前预嘱不排除在特定情况下被推翻的可能,如医生认为医学技术可以帮助患者缓解病情进行治疗等。
总体来说, “尊严死”是出于对患者选择的尊重,最起码它不应该被禁止。就如琼瑶所言,好多习俗和牢不可破的生死观念锁住了我们,时代在不停的进步,是开始改变观念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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