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发文:3年以上独立临床经验医师经单位同意方能开展互联网诊疗
2018-09-28 王俊 中国中医
国家卫生健康委召开发布会介绍《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文件对互联网诊疗行为做出规范,其中要求,医师需要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方可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为发挥远程医疗服务的积极作用,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卫健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三个文件。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了互联网诊疗的定义,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办法》规定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开展互联网诊疗获得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并进行电子实名认证。并且,医师需要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注册医疗机构同意,方可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医生在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可以为常见病、慢性病患者在线开具处方,处方必须由医师电子签名,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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