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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AAP 美国婴幼儿和儿童脑死亡判定指南:1987年工作组推荐更新

2011-08-28 美国儿科学会 Pediatrics 2011;128;e720; originally published online August 28, 2011;

中文标题:

2011AAP 美国婴幼儿和儿童脑死亡判定指南:1987年工作组推荐更新

英文标题:

2011AAP Clinical Report—Guidelines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Brain Death in Infants and Children: An Update of the 1987 Task Force Recommendations

发布机构:

美国儿科学会

发布日期:

2011-08-28

简要介绍:

婴儿及儿童脑死亡判定标准• 足月新生儿、婴幼儿和儿童的脑死亡判定,是基于伴有明确不可逆性昏迷的神经功能丧失而做出的一个临床诊断。由于缺乏充足的文献数据,本指南不适用于胎龄<37周的早产儿。•治疗并纠正低血压、低体温和代谢紊乱。实施神经功能检查和呼吸暂停试验前,应停用干扰评估结果的药物并待其充分清除。•神经功能检查和呼吸暂停试验须进行两次,且两次之间应间隔一段观察期(足月新生儿~出生后30天、>30天~18岁者的观察期分别为24和12小时);两次神经功能检查应由不同的医师进行,呼吸暂停试验或可由同一位医师进行。第1次检查确定患儿的神经功能是否满足脑死亡的标准,第2次检查是基于神经功能无变化及不可逆转的情况下确认脑死亡。若检查过程中出现不确定或矛盾的结果,那么神经功能评估应推迟在心肺复苏或其他严重急性脑损伤≥24小时后进行。•呼吸暂停试验过程中应保证安全,要求在无呼吸困难的情况下PaCO2高于基线20 mmHg并≥60 mmHg。若不能安全地完成该试验,则应进行其他辅助检查。• 辅助检查(脑电图和放射性核素脑血流显像)不能用于证实脑死亡、也不能代替神经功能检查,只是在某些条件下辅助诊断脑死亡。•履行完成上述标准后方可宣布脑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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