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引发舆论关注的刘文雄医生在家猝死未被认定工伤事件,近日有了最终结果。
3月6日,仙桃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仙桃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人社局在60日内重新作出决定。
3月7日,湖北省仙桃市人社局推翻了之前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重新作出如下决定:刘文雄为在防疫备勤过程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予以认定为工伤。
家人:为抗击肺炎疫情牺牲
刘文雄是湖北省仙桃市三伏潭镇卫生院的一名门诊内科医生。
在这场抗疫的全民战争中,作为医护人员又身处“重灾区”的他,自然是无可争议的逆行者。
但还没有等到最终胜利,这位1970年出生的医生,就离开了这个世界。死亡来得太突然,谁也没有想到,2月12日他下班后,就再没能见到同事们。
2月13日凌晨,他出现了胸痛、气喘等症状,虽经急救仍然不幸离世。《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的诊断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
离开的时间是在非工作时间,离开的地点是在家里,但在家人眼中,刘文雄是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牺牲,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虽然不是牺牲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但这段时期他的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已延及居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的认定条件。”刘文雄的家人说。
在这个没有假期的春节,他们看到了刘文雄仍在加班,即使回到家,在家都有电话接诊等工作。
事实上,仙桃市卫健委1月22日发布了紧急通知,要求各医疗卫生单位“全面启动战时值班备勤机制,全体人员取消春节休假,按作息时间正常上班,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
此外,刘文雄的家人认为,也不排除刘文雄具有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极大可能性,应考虑适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刘文雄生前所在单位——三伏潭镇卫生院也认为,刘文雄是在疫情防控“战时状态”期间死亡,不应机械认定工作时间及工作地点,或机械理解法律条款。刘文雄的病发死亡系超时间超负荷在岗工作导致,应当认定为工伤。
2月19日,刘文雄家属持相关材料前往仙桃市人社局,希望认定刘文雄为工伤。
人社局:病亡情形不符合法定条件
仙桃市人社局于第二天即出具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却给出了不同的结论。
因何不予认定?仙桃市人社局的理由是,刘文雄生前一段时间以来,并未承担一线防疫值班任务,工作时间相对固定、上下班规律,刘文雄突发疾病的时间是凌晨,地点是自己家中,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此外,心肌梗死亦不属于规定的职业病范畴。因此,刘文雄的死亡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刘文雄凌晨在其家中突发疾病,显然不是在从事工作过程当中突发疾病,亦不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法定认定条件,因此刘文雄突发疾病死亡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情形。
“虽然刘文雄作为医护人员中的一员,是当前疫情下最美丽的逆行者,其职业精神值得我们每个人尊重,不幸病逝亦令人痛心惋惜。但作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职责所系,因其病亡情形不符合上述应当认定工伤的法定条件,据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仙桃市人社局认为,上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医法汇: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应当认定为工伤
按照通常理解,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是指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医法汇认为,对此应做广义的理解,职工为了履行岗位职责和单位的利益的需要,下班后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下班后继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其权利也应当受到条例的保护,只有这样理解,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护职工权利的立法目的。
另外,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认定工伤时的法定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而第十五条视为工伤时使用的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相对于“工作场所”而言,“工作岗位”强调是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职工在家加班工作的目的,就是为了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履行岗位职责,在家加班的时间当然应当属于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此,结合仙桃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中认定的事实,刘医生作为作为三伏潭镇卫生院发热门诊专家指导组副组长,在抗击疫情的特殊时期,担负着治病救人和防控疫情的岗位职责,其晚上22时还在接待患者的电话问诊,应当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同时,医法汇医事法律团队创始人张勇律师认为,仙桃市人社局出具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中的事实认定部分,对刘文雄医生家属的行政复议较为有利,为行政复议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客观认定案件事实奠定了基础。
政府:不应机械界定工作时间工作岗位
这份《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同时给出的救济渠道,给了刘文雄家人新的希望。
文中指出,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仙桃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仙桃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月27日,刘文雄生前所在单位——三伏潭镇卫生院向仙桃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仙桃市司法局作为仙桃市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于当日正式受理了此案,刘文雄的家属以第三人身份参与。
而随着这次行政复议,刘文雄生前的抗疫工作量也进一步浮出水面。仙桃市政府查明,1月24日,三伏潭镇卫生院成立发热门诊专家指导组,刘文雄担任副组长并负责日常工作,除本职工作外还参与发热病人的诊治工作。1月12日至2月12日,刘文雄共诊治内科门诊病人3506人次,其中一般发热病人670人次。防疫期间,医院还将刘文雄电话号码在发热门诊对外公布,刘文雄确实存在休息时间通过电话、微信接受病人问诊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仙桃市政府还认定了刘文雄带病上班的事实:2017年5月8日,刘文雄因扩张性心肌病和高血压三期等疾病在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7日。2020年1月30日因右胸疼痛,并伴随胸闷、气喘等症状,由所在医院派车送至仙桃第一人民医院检查,检查回来后,刘文雄一直带病坚持正常上班,直到突发疾病去世。
仙桃市政府认为,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背景下,三伏潭镇卫生院要求其所有医务人员24小时待命的备勤状态,同时将医生手机号码公示于发热门诊,有利于患者问诊落实,刘文雄生前下班后确实存在通过电话接诊的例证。刘文雄1月12日至2月12日共诊治3506人次,参与了防疫工作,虽然死亡时间是13日凌晨,但发病时间是在12日下班后,应综合考虑疫情期间的工作情形,可以认定其死亡属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视同工伤”的情形。
“刘文雄的工伤认定应综合考虑抗疫特殊时期的工作情形,不应机械的界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仙桃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说。
仙桃市政府撤销了仙桃市人社局此前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其在60日内重新作出决定。3月7日,仙桃市人社局作出决定,对刘文雄在防疫备勤过程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事情终于尘埃落定,希望可以告慰父亲的在天之灵,也请大家放心。”刘文雄儿子刘航在朋友圈发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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