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设置基层卫生高级职称引争议 你怎么看?
2017-04-18 徐毓才 医学界
4月14日,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在会议中称,在该省乡镇、社区及以下卫生服务机构中设置基层卫生高级职称。
4月14日,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基层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制度改革新闻发布会”。会议传达出的信息是,在该省乡镇、社区及以下卫生服务机构中设置基层卫生高级职称。实际上此事并不是什么新鲜事,山东这么做也不是首创,据笔者所知,其他地方早已实施多年。但山东这次一经媒体披露,还是引起了不小的震动。从评论看,似乎公众的“冷嘲热讽”与政府“好心好意”形成了鲜明的反差。
政府认为,出台这一政策目的是解决基层人才吸引力弱,尤其是艰苦边远地区,人才青黄不接、整体素质不高、发展空间有限等问题较为突出,已严重制约了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出台“优惠”政策就是希望基层能够“引得来、留得住、用得好”优秀卫生人才。
然而,基层卫生人并不这么看。特别有两点更是给人“不舒服”的感觉:
一是这一政策面向的是“乡镇、社区及以下卫生服务机构”,这里实际上包括“身份”明显不同的两部分人,一部分是身在“乡镇、社区医疗机构”的“公职人员”,他们是编制内的事业单位干部,他们借助这些“优惠政策”,评个“基层高职”,可以升工资,享受与之有关的待遇,即使在“高职”前面还有“基层”两个字,离开“基层”就失效,但毕竟还有一点儿价值。
但对于另一部分人,也就是“乡镇、社区以下卫生服务机构”,即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的“农民身份”的“乡村医生”可是什么用处也没有,即使努力评个“基层高职”仍然难以实现“鲤鱼跳龙门”的梦想,身份变不了,养老没保障,犹如“画饼”。
二是政策明确规定,“基层高职”只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乡镇、社区及以下卫生服务机构中设置”,通过评审取得基层卫生高级职称的,颁发相应资格证书。该证书仅在全省乡镇、社区及以下卫生服务机构中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一旦离开“基层”,“高职”立即失效。这让基层人很受伤。
为了体现“基层”特点,山东专门制定了基层卫生人才评价标准。这一标准充分体现“基层工作特点”,本着干什么评价什么,因此对于“基层卫生专业人员”,重点考核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康复等综合服务,承担公共卫生管理工作,以及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综合管理、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的培训等工作情况。不再把“学历”、“论文”、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作为申报职称的必要条件,而只作为评审的参考条件。同时将基层卫生正高级、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设区的市,增强用人主体的自主性,确保“用的能评上,评上的能用好”。
尽管政府是“好心好意”,但为什么得不到基层卫生人的赞许呢?除了政策所设立的“限制条件”外,还有一点就是这种所谓“改革”政策的思路仍然没有跳出“职称晋升”的窠臼,沿袭了计划体制的“惯性思维”,而这种医疗体制内备受诟病的无处不在的“论资排辈”的“等级制”才是人们深恶痛绝的,才是需要“改革”的。
当然引起广泛关注的还有一点,就是传播媒体出于自身媒体受众的情况使用了“乡村医生可评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这样一个题目,说实话,这个题目表达的意思并不是政策的本意,这也是吸引了基层医务人员,特别是“乡村医生”眼球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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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的文章,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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