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文鼓励互联网医疗:寄予厚望,谁能谁上
2015-07-06 佚名 奇点网
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了互联网在医疗卫生领域的应用。 政策如下: 推广在线医疗卫生新模式。发展基于互联网的医疗卫生服务,支持第三方机构构建医学影像、健康档案、检验报告、电子病历等医疗信息共享服务平台,逐步建立跨医院的医疗数据共享交换标准体系。积极利用移动互联网提供在线预约诊疗、候诊提醒、划价缴费、诊疗报告查询、药品配送等便捷服务。引导医疗机构
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了互联网在医疗卫生领域的应用。
政策如下:
推广在线医疗卫生新模式。发展基于互联网的医疗卫生服务,支持第三方机构构建医学影像、健康档案、检验报告、电子病历等医疗信息共享服务平台,逐步建立跨医院的医疗数据共享交换标准体系。积极利用移动互联网提供在线预约诊疗、候诊提醒、划价缴费、诊疗报告查询、药品配送等便捷服务。引导医疗机构面向中小城市和农村地区开展基层检查、上级诊断等远程医疗服务。鼓励互联网企业与医疗机构合作建立医疗网络信息平台,加强区域医疗卫生服务资源整合,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手段,提高重大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能力。积极探索互联网延伸医嘱、电子处方等网络医疗健康服务应用。鼓励有资质的医学检验机构、医疗服务机构联合互联网企业,发展基因检测、疾病预防等健康服务模式。
这些应用首先是与工具相关,利用移动互联网工具优化医疗服务流程。在这个领域,互联网医疗企业之间的竞争已经比较激烈了,比如华康医疗、挂号网。其次是与大数据相关,加强公共卫生的防控能力,百度对这个领域虎视眈眈,虽然与一些行政部门签署了合作意向,但还没有明显的战绩。第三是与远程医疗相关,特别是农村和基层。参与主体是医疗机构,企业基本属于高级供应商的角色。第四是与互联网医疗企业相关。“互联网延伸医嘱、电子处方”等说法想象空间巨大,互联网企业在线问诊服务很有可能会直接延伸到医疗服务,比如:春雨医生、好大夫和平安健康。
明显地,市场上既有的“互联网+医疗”业务都包含在里面了,用一句通俗的话来说《指导意见》的意思就是:“你们放手做吧!”这不但是对现有互联网医疗探索模式的认可,也会让地方与互联网医疗企业的合作更加有底气。
但是,这么好的事情并不这么简单:非禁即入的鼓励政策意味着更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博弈。更多主体将进入互联网+医疗的领域。大型互联网医疗企业将进入新一轮激烈竞争,而刚刚迈入这一领域的小企业——如果它们毫无创新商业模式,仅仅是模仿成熟企业的业务,无疑会死得很难看。
更重要的是,互联网医疗企业与传统医疗体制之间的爱恨情仇一点都没减少。比如,《指导意见》提出“积极探索互联网延伸医嘱、电子处方等网络医疗健康服务应用”。电子处方应用的难点是如何让处方外流出去,而不是技术问题。这涉及如何打破传统利益链,仅仅鼓励是做不到的。敢吃螃蟹的阿里健康“电子处方社会化流转业务”没有做通,已经证明了这条路对企业来说又难、又险,涉及利益之深,怎能靠“鼓励”一句话就能做成?另外,医疗机构依然是互联网企业合作的主体。通俗一点说,互联网企业要么是医疗机构的高级供应商,要么就必须低下头来和医疗机构合作。而那些与医疗服务相关的互联网企业,他们需要医疗机构人力资源完全解放,需要行政机构认可在线医疗服务,需要电子处方社会化流转。
第三,《指导意见》提出的有些项目做起来并不靠谱,生存土壤需要长期培育。比如,《指导意见》提出“利用大数据提高重大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能力”,这些医疗和健康数据来源散乱、信息孤岛严重,而且数据缺少,恐怕积累几十年才能对研究有一些作用,执行起来难度很大,企业很难从中找到直接商业模式,只能与行政部门合作,成为他们的供应商。
最后想说一些务虚但很关键的话:互联网医疗一路被人们批评过来、骂过来,很多人说“医疗移不动”,很多人看不起在线问诊,很多人反对电子处方外流,此次《指导意见》相当于国务院层面认可了互联网对医疗的积极作用,也许企业进入地方合作的时候,会更加顺畅。然而,从互联网医疗过去发展的路径来看,政策文件无论过去和将来都不是阻碍互联网医疗企业发展的关键。对于互联网医疗创业者来说,生存和发展关键的问题在于产品是否能给用户带来价值,而不在于政策怎样,拥有的资源怎样。
本网站所有内容来源注明为“梅斯医学”或“MedSci原创”的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于梅斯医学所有。非经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不得转载,授权转载时须注明来源为“梅斯医学”。其它来源的文章系转载文章,或“梅斯号”自媒体发布的文章,仅系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站仅负责审核内容合规,其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本站不负责内容的准确性和版权。如果存在侵权、或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进行删除处理。
在此留言
看看
191
#互联网#
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