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和国家疾控局日前发布了修订后的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上述5项办法分别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重大传染病防控经费管理办法》。 其中,相较2019年的旧版,新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和管理原则调整为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统筹安排,保障基本;讲求绩效,量效挂钩。 No.1 明确基本公卫经费分担占比 《办法》规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责任实行中央分档分担办法: 第一档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央分担80%; 第二档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10个省,中央分担60%; 第三档包括辽宁、福建、山东3个省,中央分担50%; 第四档包括天津、江苏、浙江、广东4个省(直辖市)和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5个计划单列市,中央分担30%; 第五档包括北京、上海2个直辖市,中央分担1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相关经费,中央按80%比例分担。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规定比照享受相关区域政策的地区继续按相关规定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另有补助比例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等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和国家基础标准,结合本地区疾病谱、防治工作需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及各项服务的数量和地区标准,地区标准高出国家标准时需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国家基础标准部分所需资金由地方自行负担。 No.2 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法创新 流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或将重罚! 《办法》强调,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采用因素法,中央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国家基础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物价水平适时调整,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完成。 转移支付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同时,《办法》强调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No.3 保证专项资金下发至基层 把“钱”用在“刀刃”上 《办法》进一步强调,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资金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组织实施,主要用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也可用于其他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以及用于疾控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指导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 承担单位获得的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转移支付资金,在核定服务任务和补助标准、绩效评价补助的基础上,可统筹用于经常性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不得用于开展基本建设工程、购置大型设备等。 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由各省份结合地方实际自主安排,资金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主要用于需方补助、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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